时间:2022-12-23 13:53:04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以来,徐州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为抓手,深入推进涉民生案件、涉徐工债权案件、涉民营企业债权案件、涉金融机构债权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维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今天推出的十个涉民营企业债权执行案例,既体现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也体现出人民法院在涉民营企业债权案件执行中,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徐州某焦炭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安市某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徐州某焦炭贸易有限公司与武安市某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8)苏032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武安市某焦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州某焦炭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2797.08元。判决生效后,武安市某焦化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徐州某焦炭贸易有限公司向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丰县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前往被执行人武安市某焦化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进行实地调查,在当地工商登记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时发现,被执行人武安市某焦化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被邯郸当地法院冻结。丰县法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及时组织申请执行人徐州某焦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安市某焦化有限公司在当地进行协调解决,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安市某焦化有限公司当场交付30万元支票,并抵押一辆宝马车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1月21日,被执行人武安市某焦化有限公司又履行了5万元执行款,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二、新沂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某某、临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新沂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与史某某、临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6)苏0381民初6217号民事判决书。因史某某、临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新沂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
案件执行中,经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临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目前也面临经营困难,请求法院暂缓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新沂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到法院陈述,公司需要更新一批新设备,现急需这笔款项使用,要求法院及时执行到位。鉴于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新沂法院从有利于各方经营发展考虑,力求通过做被执行人临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促成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月4日,新沂法院执行法官前往山东临沭县现场敦促履行,在当地法院执行干警的协助下,经过长达一天的说服教育工作,被执行人临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某某对法院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表示感谢,通过转借的方式,主动将案款10万元及执行费全部清偿到位,案件实际执结。
三、睢宁县某缝纫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睢宁县某缝纫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前给付睢宁县某缝纫机销售有限公司货款54918.1元。调解书生效后,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睢宁县某缝纫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睢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睢宁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执行法官立即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与控制。在调查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原因是有一批货物未出售,资金无法回款。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请执行人同意等被执行人资金回款后履行义务。案件立案执行9天后,被执行人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将货物出售完毕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睢宁县某缝纫机销售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四、徐州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某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徐州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某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8)苏03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南京某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徐州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902914.8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董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南京某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董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徐州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徐州鼓楼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南京某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承建了具体工程项目,受相关因素影响,企业经营流动资金出现问题,导致未能及时归还徐州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该笔钢材款。考虑到上述情况,徐州鼓楼法院没有立即采取影响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的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从有利于各方经营发展出发,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徐州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被执行人南京某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五、广州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广州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令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广州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判决生效后,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广州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该案指定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该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邳州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后执行法官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该公司已于2015年7月8日被工商部门纳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执行法官前往该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丁楼村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再生产经营。经多方查找,邳州法院将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传唤到法院。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向冯某做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其虽然公司不再生产经营,但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否则将面临失信惩戒及司法拘留的不利后果,最终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主动缴纳执行款52906元,并就剩余款项征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放弃。
六、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024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9.35万元及利息。因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新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新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有位于新沂市经济开发区的厂房、电控柜组装车间等。该厂房系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因工程款没有及时付清,导致厂房没有施工完毕,亦没有完全验收,如果对厂房进行现状处置,将可能导致财产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权益难以实现。为此,新沂法院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商,力争找到较为合适的解决途径。经过多次协调,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该案圆满执结,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欠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全部执行到位。
七、徐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睢宁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徐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睢宁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6)苏0303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睢宁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向徐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28649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睢宁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徐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云龙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云龙法院实地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睢宁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并不在其登记地址经营,仅通过网上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万余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是一家中小型民营企业,因被执行人的恶意拖欠,企业资金运转困难,致使大量工人工资无法发放。云龙法院执行法官在一次前往睢宁工业园区执行时,发现一家企业有着与被执行人睢宁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相同的名称。经过深入调查,该厂正是被执行人企业,且企业经营较为红火。随后,执行法官约谈该公司负责人,但其一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为严厉打击不诚信经营行为,及时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云龙法院决定对其企业进行强制搜查。2019年1月15日,云龙法院对被执行人财务室等办公地点依法搜查,并成功扣押该公司公章、办公电脑、税票机等物品。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当即表示愿意还款。针对其拒不申报财产等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云龙法院对被执行人睢宁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该公司当场履行全部债务及罚款共计29万余元,案件执行完毕。
八、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柴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柴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9)苏0311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柴某未按调解协议全部履行义务,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泉山法院申请执行购房尾款600000元及利息11228.15元。
泉山法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按照“一次有效执行”工作机制的要求,立案后的第2天,在向被执行人柴某邮寄执行通知书的同时,立刻发起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询。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张银行卡虽然仅有8000元余额,但该帐户有大额资金频繁进出,活跃度较高。执行法官当即冻结被执行人柴某的银行卡,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迫于压力,被执行人柴某于立案后第四天主动到泉山法院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纠纷。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被执行人柴某于三日内将全部案款611228.15元支付完毕,该案实际执结。
九、徐州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徐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5)贾商初字第0054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钟某欠徐州某建材有限公司196782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款5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付款10万元,余款46782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付清。因钟某未按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徐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向贾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依法传唤后,被执行人钟某迫于压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钟某在履行部分欠款后再未履行,致使案件未能实际执结,贾汪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将被执行人钟某纳入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后,被执行人钟某因征信受到影响,出行受限,无法贷款,于2019年3月主动找到法院,表示愿意履行剩余欠款。贾汪法院执行法官立即与申请执行人徐州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案件代理人联系,该代理人称已与申请执行人解除代理合同,也联系不上申请人。执行法官又通过判决书载明的地址联系申请人,发现其已不在原地址办公。经多方打听,最终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被执行人钟某将剩余欠款全额履行完毕。
十、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江阴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江阴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苏0391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江阴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款7203781.85元及违约金等。判决生效后,江阴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后,徐州经开区法院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阴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发起查询,但并未发现其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徐州经开区法院执行干警又到被执行人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到达江阴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工作人员让执行干警在会议室等候,经过长时间的等待,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在转移财产,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财务室采取搜查措施,现场搜查到银行承兑汇票11张,共计3707000元,现金1600元,商业承兑汇票7200多万元,现场执行到位370多万元。承兑汇票显示有一案外人北京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执行法官立即又赶往北京,要求第三人北京某公司配合履行到期债权,但北京某公司提出异议。执行干警通过查看该公司年报,发现与提交法院的财产报告明显不符,告知该公司如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将会带来不利后果。经多次做工作后,北京某公司最终代江阴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偿还490多万元,至此该案执行到位861万元,圆满执结。
供稿丨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