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南交通事故,2022年湖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

时间:2022-09-26 16:00:07来源:法律常识

农村私人建房,一般情况就是找个包工头,说好工价便开建。

但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提升,工程中的安全问题也受到了各方重视,有些房主为了避免发生意外承担安全责任,还与包工头签订免责条款。那么,一旦出现事故,房主是否真不用承担责任呢?

湖南男子建新房包工包安全,出事故仍遭索赔:签了合同也无能免责

家住湖南省湘潭县一个普通乡村的周某经过多年打拼,于2020年3月准备自建一套住房,和当地很多民居一样,周某想要建设的房屋楼层并不高,设计也不复杂,于是便找到附近经常搞基建的包工头李某,准备将建房工程承包给他。

李某是当地小有名气的包工头,长期在农村承包建房工程,经验还是相当丰富的,建房的任务只要交到他手上,是可以完全放心的。有了工程李某自然是来者不拒并和周某达成了一致房屋建筑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以纯包工的形式承建,同时为了厘清安全责任,由周某支付800元安全保险费,一切安全事故由包工头李某自行承担。从合同条款来看,李某既包工程,又包安全,给周某减轻了相应责任。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建房过程中,李某雇请了陈某从事该项工程的泥工工作,同时约定在工程中陈某需要听从李某的指示和安排,房屋建成后,李某应当向陈某一次性结算工钱。在此后的一个多月里,大家都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工作,并无多大意外发生。

湖南男子建新房包工包安全,出事故仍遭索赔:签了合同也无能免责

可是人生中有很多时候,意外总是不期而至。2020年5月底,周某家的房屋眼看竣工在即,主要是拆卸各种护膜还有脚手支架。其实有过承包房屋建设工程经验的人都知道,这时需要非常注意,很多安全事故也都发生在这一步。

也不知道是大意还是人手不够,事发当天,李某要求没有任何拆模经验的泥工陈某去拆屋垛模。当时陈某还有些犹豫,但拿了人家的钱就得服人管,面对从未从事过的工作,陈某只有硬着头皮上了。

真是隔行如隔山,陈某在作业过程中,在侧翻屋垛模上的混凝土的时候,不幸被锋利的混凝土边缘划伤了身体,导致陈某右前臂多处受伤。当时的场景把李某也吓了个够呛,赶紧把陈某送往医院救治。

陈某在医院躺了将近一个月,后被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46.3万余元。作为一名打工仔,这完全是陈某无法承受的,当然找到了包工头进行索赔,因为没有结果,陈某后期又找到屋主周某索赔,但可以想见周某也不会爽快赔偿,最终几方闹上法庭。

包工头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一般情况下,雇员为谁打工,出现意外之后就应该由谁赔偿。包工头是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在和建设方达成意向后,会雇佣相关人员从事工程项目,在广大农村地区,包工头承揽小型工程,只要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的是可以不验证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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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这种承包关系当中,包工头和建设方会形成承揽合同,而包工头与工人则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包工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三方关系便是上述关系。

李某和周某形成协议约定,周某的农村房屋建设由李某来完成,双方便构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周某是承揽合同关系的定作人,李某在接受该劳务工程后,雇佣陈某等人一起来完成,则陈某与李某构成雇佣合同关系。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雇员陈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在此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施工义务,且明知陈某不具有拆除屋垛模的工作经验,仍一再要求陈某进行工作,导致陈某受伤,李某应当负主要责任。

安全责任合同可以免责吗?

既然包工头李某承担主要责任,是否就意味着屋主,也就是工程建设方周某就不用承担责任呢?陈某要求屋主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从本案事实可知,建设方周某与包工头李某达成了房屋建设合同,其中约定安全责任由包工头李某负责的条款,周某还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安全保险费。从这些情形来看,周某似乎已经履行了合同条款约定,而出现意外事故就应当由李某负责,周某不需要担责。

从法治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工程建设无论大小,建设方是可以将工程发包给承包方来进行施工的,双方也可以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但合同约定是必须公平合理的,否则,约定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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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由此可见,承包合同约定安全事故由一方承担明显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因为这种条款只免除了一方责任,而加重了另外一方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该合同或者该条款是无效的。周某当然无法完全免责。

本案中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周某自建的房屋虽然属于农村低层建筑,法律也没有规定承揽方一定要具有资质,但周某存在选用过失,将工程发包给毫无安全施工条件的李某,忽视了陈某的安全保障监督,是造成陈某受伤的原因之一。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周某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2022年8月,法院在综合本案事实和在案证据之后,依法判决包工头承担事故60%的责任即27万余元,屋主周某承担事故20%的责任即9万余元,陈某自行承担事故的20%的责任。

人生在世,意外无处不在,特别是在建筑等风险较高的行业,更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往往亲人两行泪,维权费周折,毕竟谁也不想额外支出更多的钱财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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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进行这些工程项目的时候,安全意识应当深入骨髓,不仅要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更要加强安全防范,避免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切记不可心存侥幸,认为自建房屋发包,对方有无资质,只要签订了安全责任合同就万事大吉,只要出了事故,最终还是难以逃脱责任的追究。(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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