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8:10:53来源:法律常识
先上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情摘要(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方 秦某1
被告:女方,女方父亲,安某1,安某2
2022年5月,原告秦某1与被告安某1经媒人介绍相识,在双方及其父母同意后确定缔结婚姻,并商定彩礼180000元。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安某2彩礼80000元,给付被告安某1价值2736元的华为Nova9手机1部、价值1900元的黄金戒指1枚、换手礼5000元、购买衣服花支1200元、化妆品和鞋花支700元。
同年7月,原告以被告安某1身患狐臭为由要求解除婚约。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婚约,并由二被告退还原告彩礼50000元。7月2日,双方在媒人杨爱花、秦文恩、安金喜、刘五七的见证下,由阿訇禹文全执笔书写解除婚约协议,原告秦某2、被告安某1签字确认,后二被告向原告退还了50000元彩礼。
本院认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尊重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本案原告秦某1提出解除婚约后,双方就解除婚约和婚约财产返还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在媒人杨爱花、秦文恩、安金喜、刘五七见证下,由民族阿訇禹文全执笔书写解除婚约协议,原告秦某1、被告安某1对协议内容签字进行了确认。
且签订协议后,二被告按照协议向原告返还了50000元彩礼,原告亦接收了二被告返还的50000元彩礼,上述行为均系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原告称签订协议时被告连恐吓带威胁,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与被告安某1已经就婚约问题以及彩礼返还问题协议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协议已履行,而现原告仍就彩礼返还事宜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以及返还金首饰等贵重物品折合价12000元,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秦某1承担。
律师说:
1、民法典及其配套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出台后,就彩礼退还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实务中多年来的难题。本案例的特别之处在于,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后,在多人的见证下已经签订了相关协议,属于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行处分。
2、男方无法提供自己被威胁恐吓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明证明协议无效,就应当履行和遵守协议约定。根据《民法典》,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所以男方在签订协议后反悔不能得到支持,有效的协议被随意解除会破坏社会秩序。假设双方没有签署协议,那么就会按照个案实际情况以及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合同签署对于自己的权利义务条款一定需要多加注意,如有必要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