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9:34:42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的话题来源于一个咨询案件,家里的一位老人多年前已经过世,另一位年事已高,家有多名兄弟姐妹,老人把老房子赠与给了其中一个子女,另一个子女不服,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
把老房子赠与给子女,有效吗?应该怎么做才能确保有效?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既有判例来解决上述疑问。
李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子女5人,分别为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某5(已于1998年10月去世),原告李某6系李某某5的儿子。李某已于2019年2月去世,高某已于2019年10月去世。
2018年9月6日,李某与李某某1签订《房产赠与合同》,载明李某自愿将涉案房屋全部无偿赠与给李某某1所有,若涉及房屋为共有房屋,李某保证已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2018年9月17日,李某某1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书。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与李某1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1、确认赠与行为50%部分有效,其余部分无效;
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老房子的处置历来是非常容易引起争议的,兄弟阋墙的事情也屡见不鲜。而且相应争议往往发生于老人家过世之后,司法机关想要探寻赠与人的意愿也无从知晓,只能通过书面的证据来确认相应行为的法律效力。
造成这样的结果,核心原因在于“老房子”虽然有明确的登记权利人,但是实际的权属关系往往因为最初购买的出资以及继承问题而变得非常复杂,如果涉及动拆迁,那么一个看起来完全没有任何权属争议的房产往往会变得非常复杂。
那么,如何正确处置“老房子”的赠与呢?
第一步,也是最核心的一步,是确权,就是理清这个“老房子”到底是谁的。
通常来讲,“老房子”一般形成于一家老人婚姻存续期间,大概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至少具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如果确权只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处置起来很容易,协商确认即可。
但是如果再进一步,涉及到继承问题,原始权利人过世,不存在协商处置的可能性,那么问题就更复杂了。
从不留后患的角度考虑,这时候需要和所有的潜在继承人进行协商,确认“老房子”的权利归属,这个时候尚有老人在世,协商的难度相对较低,协商完成之后,通过书面形式确认,确认之后再走第二步。
第二步,权利分割
在完成第一步确权之后,第二步就是财产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需要按照确权方案进行切割,变更为按份共有。但现在房产交易中心往往不认可不等分的分割文件,这就需要到法院跑一趟流程,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以后再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步,就是办理赠与
这一步虽然是实质完成赠与的步骤,但实际上却是最容易、最简单的一步。假如一切的艰难险阻都在第一步和第二步完成了,第三步就流于表面,只是个过场,妄图瞒天过海,最终还是避免不了走上诉讼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