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9:38:06来源:法律常识
“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我还是当初的我,而你却已不是故人。2019年严女士和前男友贾某因“分手费”闹上了法庭。
庭审前,前男友贾某的朋友面对记者采访时说:“我朋友就是傻,以为严某是回心转意,满心欢喜,结果掉入了她早就设好的陷阱。”
据了解,严女士和贾某于2017年分手,分手是严女士提出来的,当时是好聚好散,并没有提到分手费,为什么两年后反而因此“反目成仇”呢?
这还得从严女士和她的现任说起。严女士与贾某分手后就和现任男友在一起了,现任男友是在读研究生,家世和学历都非常符合严女士的择偶标准,严女士也一心想和他走进婚姻的殿堂。
严女士是抱着以结婚为目的开始恋爱的,因此两人在交往过程中并没做任何防护措施,2019年2月严女士发现自己嗜睡,精神不济,去医院检查后发现怀孕了。对严女士而言这是一件值得庆祝的事,她满怀欣喜地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男友。
但男友却并没有她预料中的欣喜,反而劝她去打掉。男朋友给的理由有二:一是他现在是在读学生,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也没有做好当爸爸的准备;二是他们家是传统家庭,父母对未婚先孕的做法并不会赞同,他也还没和家里提过两人的事。
可见严女士的男友是不准备为此负责的,在严女士的胡搅蛮缠下,男友提出了分手。“他若无心我不留,留来留去留成仇。”严女士之所以不想打掉孩子坚持要与男友在一起的原因并不仅仅因为合适和喜欢,还因为她曾经堕过两次胎,如果再流掉以后可能很难再孕。
但严女士的研究生男友并不知道这些,最后两人还是分道扬镳了。严女士工作两年多,没有什么积蓄,自然也无力抚养孩子。这时她忽然想到了那个老实巴交的贾某,如果不是跟他在一起,自己也不会流产两次,于是她决定从他那里拿点“青春损失费”。只要孩子生下来了,现男友不认也得认。
贾某是一个民工,在工地上风吹日晒。两人本是高中相识,但一个考上大学前程似锦,一个名落孙山,靠力气赚钱。为了和严女士在一起,贾某来到严女士所在的城市打工,两人在不同的环境生活,学历和见闻的差异带来的鸿沟自然也是有的。
身处大学校园的严女士并没有在意这些,肆意享受着贾某的宠溺,两人柔情蜜意了四年,贾某一直觉得自己的学历和工作配不上她,便尽自己所能去满足她,交往期间因为措施不到位,导致严女士怀孕两次,当时严女士还在读大学,就选择流掉孩子,也因此贾某一直对她心怀愧疚。
2019年5月,严女士开始联系贾某,称自己与现男友分手了,言语里透露出对往日旧情的怀念。贾某本就一直对她恋恋不忘,收到她的消息高兴得忘乎所以,频繁交流后,两人有旧情复燃的趋势。
严女士见时机已到,便让贾某签了一份分手协议,说是万一以后分手,他要补偿自己的青春损失,也是给他表现真心的一个机会。贾某对她有几分歉疚,且他自信只要两人重新在一起,他一定好好待她,不会让她有提分手的机会,此时他还不知道严女士怀孕一事。
分手协议上有一条涉及金钱,那就是严女士让贾某承认之前交往的四年里,两人的生活支出都是出自严女士的生活费和信用卡,并全由严女士自己偿还,共计15万。如果两人再次分手,贾某自愿偿还严女士15万元,并在分手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果未在规定期间还清,剩余金额按2%的月利计息,直到还清为止。
贾某沉浸在复合的喜悦里,虽然觉得有所不妥,但为了让严女士安心还是签了。但不到一个月他就对严女士彻底死心了,因为“交往”不到一个月时,严女士就提出了分手,并拿出当时签的分手协议,要求他赔偿15万,也是此时他才知道严女士怀孕了,所谓“复合”就是她的计谋,想让自己当冤大头,出钱给她养别人的孩子。
贾某自然不愿出这笔钱,并且他也没有这么多钱,最后严女士将他告到了法院。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分手费”合法吗?作为情侣中一方对一方的赠与,它是合法的,但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按照《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以赔偿“青春损失”为由的分手费更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因此不受法律的保护。
那么如果按照分手协议上的说法,作为债权关系,严女士需要拿出相应的转账记录、欠条等证据,谈恋爱是两个人的事,恋爱中的共同消费:日常生活中的各项支出,共同吃饭、电影、旅游以及生活用品等;某些特定“含义”的日子,一些表示感情或心意的金钱,比如“520”期间的红包转账,带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通常被认为是可以不予退还的。
而严女士又拿不出相应的借款证据,因此债权关系不成立。反倒是贾某拿出了当年转账3万给严女士还信用卡的记录,如果他起诉的话,这3万可以被追回,而这也将让严女士的处境雪上加霜。
最后法院驳回了严女士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的1650元,由严女士承担,严女士此举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