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22:16:01来源:法律常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其中就包括房屋的用途。房屋用途不同,当然补偿价格标准也不同。所以,对房屋用途的准确认定,直接影响着房屋补偿价格的计算。
案件情况:
赵前(化名)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处的房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房屋建筑面积总计有588.43平方米,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纳入旧城改造征收范围之内。但因补偿标准存在异议,赵前不同意签署补偿协议。
2019年1月13日,原州区人民政府向赵前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赵前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总计为300多万。赵前认为,自己的房屋为商铺,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一直用作经营,应当都按照经营用房价格补偿,区政府却将二层以上的房屋按照住宅标准进行补偿,标准计算有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赵前在本案中提供了营业执照,二层以上的房屋与其他楼层房屋的用途、性质相同,其他楼层的房屋已经按照实际用途给予了补偿,亦应按照实际用途为商业进行补偿,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按照住宅进行补偿,依据不足。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律师解读:
房屋征收中,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法定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是由房地产评估价格机构根据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限等因素评估确定。对于房屋用途,总体上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种。非住宅的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登记、经营许可手续等实际经营的材料予以证实,从而主张按照经营用房价格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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