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22:52:07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概念上,一个孩子的出生,有婚生和非婚生两类。非婚生子女包括了通常所说的私生子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有继承权。但是,在现实当中,非婚生子女行使继承权,往往会遇到各种障碍。第一个障碍,就是确定亲子关系。只有确定亲子关系之后,才有资格讨论继承权。
先看一个案例(案例中人名皆为化名)。
1996年,王女士与陈生认识,认识后双方感情升温,开始同居。1998年,双方生育陈小宝。生育陈小宝时,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陈小宝出生时,未办理出生证。2000年,王女士因多次要求陈生结婚,但陈生觉得结不结婚无所谓,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王女士不得已,和陈生分手,带着年幼的小宝回到老家。2003年,王女士经朋友介绍与刘生结婚,结婚后为了给孩子上学,将陈小宝户口登记至刘生名下。刘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办理离婚登记。
2021年,王女士听说陈生重病住院,危在旦夕。王女士便联系上陈生,希望陈小宝能够最后见陈生一面。陈生见到失散多年的小宝,既兴奋又紧张。紧张是因为他与王女士分手之后,与谭女士结婚,并生了一个孩子名为陈谭。2021年11月,陈生因病不治身亡,并已经火化。王女士听朋友说,陈生在深圳工作十几年,收入不错,在深圳买了几套房。王女士就觉得,陈生这些年没有抚养陈小宝,对陈小宝有很多亏欠。那么陈生死亡后,陈小宝能够继承陈生的遗产吗?
这个案例中,王女士如果能够证明是陈小宝是陈生的孩子,那么虽然陈小宝系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的规定陈小宝是有继承权的。陈小宝目前遇到的最大的法律障碍就是身份认定,如何证明陈生是陈小生亲生父亲呢?
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法院认定亲子关系,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生医学证明
在我国,小孩出生时,一般医院会出具出生证明。出生证明上会有孩子的父亲、母亲信息。如果小孩是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婚生子女自出生之日起便享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规定的权利,无须举证证明亲子关系。
本案例中,陈小宝出生时,没有出生证明且户口登记时,又登记为刘某的儿子,故陈小生没有出生证明,很难用出生证明来证明自己的身份。
二、亲子或者亲缘关系鉴定
亲子或者亲缘关系鉴定,是由专业的司法亲子鉴定中心,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检材对双方是否存在亲子或者亲缘关系的司法鉴定结论。
亲子关系鉴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证明亲子关系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如果当生父或者生母在世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都向亲子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做亲子鉴定,则亲子关系的双方只须按照亲子鉴定中心的要求和流程提供法律认可的检材。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一般法院会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当生生父或者生母已经去世火化的情况下,对于亲子鉴定就会非常难处理。如果生父或者生母已经过世,进行亲子鉴定的难度非常大,只能进行亲缘鉴定。如果是男孩,可以由孩子和家族中的任一男性做亲缘关系鉴定。如果是女孩,亲缘鉴定的难度更大。
三、法院关于亲子关系的推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只须提供必要证据(比如出生证)来证明亲子关系,如果对方否认亲子关系,则需要提供相反证据。
最后,再解答一个问题:婚生子女是否有义务配合做亲子鉴定?
比如,上面的阐述的案例中,陈小宝存在身份认定的障碍。那么,陈小宝申请与陈谭进行亲缘鉴定,陈谭宝有义务配合吗?
我们办理非婚生子女继承案当中,有当事人认为,如果非婚生子要求亲子鉴定,那么婚生子女应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其实这是对法律理解误区。婚生子女作为合法婚姻一方的继承人,他们是没有义务配合亲子鉴定。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确立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主体范围,严格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亲子鉴定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涉及父母、子女的隐私权,因此,主张亲子鉴定应当严格限定于父母与成年子女本人。而不适用于兄弟姐妹之间,婚生子女并无配合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更无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余地。
故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一定要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证实亲子的关系,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如果您有关于非婚生子的问题,可以向彭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