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17:58:06来源:法律常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6名被告人将13吨含油废水直排长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重庆新兴齿轮有限公司主营制造汽车、摩托车配件,在生产中会产生大量废矿物油、废润滑油等危废排放物。去年11月,因搬迁新厂,该公司需对污水处理站中52.54吨含油废水进行处理。得知消息后,长期在机械厂和废品回收企业间提供中介服务的刘某找到新兴公司后勤主管陈某廷,主动承揽含油废水处理工作,并承诺事后给予陈某廷好处费。随后,刘某安排驾驶员陈某江自行处置废水。
同年11月26日晚,陈某江邀约邹某等3名驾驶员,驾驶货车将上述52.54吨含油废水转运至重庆九龙坡区黄桷坪的一处废弃宿舍附近。27日凌晨,4人用电机泵将含油废水抽出后,倾倒至一个废弃化粪池里,至凌晨5时许,共倾倒含油废水13吨。由于该化粪池与长江连通,导致大量漆黑油污漂浮在江面上。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当场将4人抓获。经鉴定,倾倒的含油废水属于HWO9类危险废物,且事故发生地下游2.5公里处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
案发后,相关部门迅速进行了处置,新兴公司偿付应急处置措施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9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江等人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刘某、陈某廷将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的陈某江处置,造成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以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