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3:51:47来源:法律常识
房产纠纷,是老百姓日常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但是,当再婚遇上房产纠纷,事情真的就这么简单吗?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了解当着两个相遇,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王女士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居民,在经历过第一次婚姻的失败后,遇到了杨先生。两人坠入爱河,组成新的家庭。王女士与杨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处某小区602号房屋,并登记在王女士名下。除此之外,还有一处属于杨先生婚前财产的同小区402号房。幸福的时光总是短暂的,杨先生过世了。就在这时,杨先生与前妻的两个儿子,前来与王女士争夺两处房屋的所有权。杨先生的大儿子称父亲生前立过公立遗嘱,由他继承402号房屋。而王女士也有一份代书遗嘱,上面则写着所有财产由王女士继承,并且已经过户给自己。至此导致三人起了纠纷,杨先生的儿子将王女士告上法庭。
让王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这次审判,不仅失去了402号房屋的所有权,就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602号房屋也要面临财产分割。对此,王女士希望法院能重新审判,维护自己的权益。
庭审争论
原告王女士认为杨先生生前已经将402号房屋依法登记在王女士名下,非杨先生所有,无法继承了;并有代书遗嘱,也应该为自己所有。第一项诉求的402号房屋是我老伴自愿给我的,我卖了是符合法律的;第二项诉求的602号房屋与原告无关,买的时候是自己的工龄和之前老伴的工龄一起买的,是自己花钱买的;第三项诉求我和我老伴存的工资卡,他的儿子都拿走了,老伴生前是由自己照顾的,他的儿子根本就不管。故请求法院撤销一身的判决,发回重审。
被告杨先生的儿子则声称2001年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经公证人员见证,父亲立下遗嘱,将402号房屋在辞世后遗留给自己。后杨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购买602号房屋。杨先生去世后,网宁波市要求他的儿子将其户口从402号房屋房产处迁出,并告知其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对于婚后所购房产一事只字未提,有故意隐瞒之嫌疑。
法庭审判
法院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91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说法
本案律师认为,诉争的北京市石景山区的602号房屋为王女士和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并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在一审审理中,王女士提交的“购买现住房申请表”,以证实一审所述属实。因上述事实设计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性质认定,并有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故本案应对上述涉案事实进行审查,并通知有可能涉及本案相关利益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对涉诉房屋的财产性权益进行析分后,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继承之纷争。
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未予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在此基础上所作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