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6:57:21来源:法律常识
文章导读:在河北大厂福泰花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出现违约行为,法院将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呢?经过京云房产律师团、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努力,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部分款项60万元。下面我们了解一下这个案子。详情请查阅判决书:(2020)冀1028民初338号。
第一部分:案例介绍和判决结果
1、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交齐各项费用,被告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产权证已经办理好,权利人是被告崔某。
2016年7月26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河北大厂福泰花园的一套房屋,房屋面积为81平方米,总价款1330000元,部分款600000元。剩余房款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原告承担居间服务费30000元、过户服务费3000元、贷款服务费3000元、评估费7980元。还对被告房屋的“还款解押”在补充协议第二条中作出了约定,内容包括:卖方应在取得房产证15日内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一次性偿还剩余的贷款,并且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的手续。关于向第三人支付费用的事,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三条中约定: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约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居间方收取的费用无义务退还。签订这些合同之后,原告给付被告60万元房屋部分款,并且缴纳了其他相关费用。被告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但是被告崔某一直消极履行合同约定,并没有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王某。原告王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2、京云房产律师团、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成为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河北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京云房产律师团、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为本案原告委托的律师团队。刘兴业律师为本案的主办律师!刘兴业律师曾经办理过大量房产买卖纠纷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在刘兴业律师与其律师团队与当事人深入沟通,走访各地调查取证,阅读大量资料以后,为开庭审理此案做好充分的准备。
3、各方的法律观点
(1)京云房产律师团、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刘兴业律师认为:据调查了解到,被告一直没有还清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该涉案房屋处于“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状态”,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处分权。在涉案房屋取得产权证书之后,居间人通知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崔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同意与居间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会同居间人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的这一行为构成违约。而且被告一直不愿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一直消极履行合同。到了2019年8月16日,被告崔某因为某个刑事案件,受到了刑事处罚,被羁押在郑州市看守所三个月。被告长期处于人间蒸发状态。由于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直以来消极履行合同的约定,被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完全是因为被告消极履行合同所造成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0万元购房部分款,并承担其他中介费用,以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
(2)被告崔某在法庭上表示:2019年11月26日原告通过EMS向被告、第三人邮寄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表示要解除相关合同,以及退还60万元购房部分款。被告崔某还没有还清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没有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也表示没有给付剩余730000元房款余额的能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不完全是自己违约,原告也违约。
(3)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退还原告60万元购房部分款。
本案中,不同于以往的被告单方违约的行为,而出现原被告双方均违约的情况。原告作为房屋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履行向被告支付全部房款的合同义务。而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并且表示没有能力支付剩余房款。截止到庭审结束,被告依然没有还清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该涉案房屋仍然处于“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状态”,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处分权。被告应当对其未履行合同约定“在取得房产证15日内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一次性偿还剩余的贷款,并且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的手续”的义务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0万元购房部分款。
第二部分: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的《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
1、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6、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作者:京云房产律师团 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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