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8:09:45来源:法律常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第三人田呈莎财产纠纷一案,我们接受原告张三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现根据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系南一村有效拆迁安置人员,依法应当享有村民权益。
原告与被告李四2012年5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15日将户口迁入原金水区祭城办事处西一村72号(现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南一村)。因南一村开始拆迁,原告家户主李父和南一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明确约定原告系被拆迁劳动力人员,儿子李儿系被拆迁非劳动力人口,且约定了有关拆迁安置、补偿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原告自拆迁安置至今一直行使村民的权利义务,享有村民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故原告应当享有权民权益。
二、南一村委会已将原告儿子村民福利转至原告银行账户,却将原告应享有村民福利支付被告李四处,现被李四侵占。
因原告与被告李四于2015年7月29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当日,经南一村委会同意,将原告和儿子李儿外下的村民福利账户与被告李四的家庭福利账户分开,单独立户。至2016年底,原告账户未间断地收到二人相应的村民福利。但2017年1月9日,原告账户仅收到儿子李儿的村民福利15000元,未收到原告本人福利。后经确认,南一村委会应李四的要求,擅自将原告应得的福利转至被告李四账户。
庭审时,被告李四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三、被告李四应将侵占原告的村民福利返还原告。
被告李四与原告离婚时,明确约定南一村委会对原告及婚生子李儿应分得的拆迁安置协议中享有的村民待遇应分得的份额,被告李四不得侵占,贵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调解书就此予以确认。现原告享有的份额已被告李四非法侵占,故其应当返还予原告。
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依法判决。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9年1月1日
证据目录
一、龙湖办事处南一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证明目的:原告系有效被拆迁安置人员,享有70平米的住房标准(其中50平米基本住房、20平米商租用房)及其他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福利待遇。
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调解书
证明目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有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南一村民委员会对被告李四一户分得房屋及其他福利中原告张三应分得的份额,被告李四负有不得侵占的法律义务。
三、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南一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产证明》(2018年8月31日)、《证明》(2019年1月2日)、李四所在户分得安置房屋人员名单及房屋信息表
证明目的:应当由原告张三实际分得的安置房屋,被李四侵占,从而分配给了第三人李四妻,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利。
提交人: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