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9:34:40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9月5日上午,我院提起公诉的涉黑保护伞案件被告人张红武、韦晓乐、郭江涛一审公开宣判。宜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红武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韦晓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以被告人郭江涛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1997年以来,以狄治民(已判决)为首的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逐步发展壮大为集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强迫劳动、殴打他人等多种违法犯罪于一身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在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一带,长期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张红武于2003年4月至2009年8月,担任中共洛宁县兴华乡党委书记期间,明知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履行职责予以查禁处理,甚至阻挠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查禁,致使狄治民等人未受到依法追究,并为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提供帮助。
被告人韦晓乐于2007年至2012年,在洛宁县兴华乡(镇)、洛宁县森林公安局任职期间,明知狄治民团伙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履行职责查处,甚至阻挠其他有关人员查处工作,违规授予荣誉、违规批准发展党员,致使以狄治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任内继续发展壮大,长期把持基层政权。
被告人郭江涛于2002年至2011年,在洛宁县兴华乡(镇)先后任党员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镇)长期间,与狄治民交往密切,多次到狄治民家中吃饭,并向狄治民借款,共同承包荒山造林获得国家补贴,在狄治民被违法任命为董寺村副主任、支部书记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还利用职权违规为狄治民争取“烟叶生产明星”等荣誉称号。郭江涛明知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多次实施违反犯罪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该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狄治民等人未受到依法追究,且在狄治民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干扰相关部门的正常查禁。
此外,韦晓乐、张红武、郭江涛还涉及其他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