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找重大刑事律师,企业合规的刑事诉讼激励

时间:2022-12-24 12:32:36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企业刑事合规,来听听代表委员的新期待!

“2021企业合规国际论坛”分论坛刑事合规交流研讨会吸引了众多与会人员旁听讨论。

企业要行稳致远,必须坚持依法诚信经营。

7月15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办的“2021企业合规国际论坛”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来自社会各界的400余名人士共话企业合规,共商合规之道。

李宗胜、黄美媚、才华、冯帆、曹义孙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应邀出席论坛。虽然来自不同地域、行业,大家却不约而同地将目光聚焦在大会分论坛——企业刑事合规交流研讨会上。

做服务企业发展的“老娘舅”

助力修复企业“病症”

“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肩负着重要使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高燕在致辞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企业合规激励促进政策和指导性文件陆续出台,企业合规建设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但总的来看,我国企业合规管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将落实国家合规促进政策妥善转化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建立对接国际标准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管理体系等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为企业合规治理提供精准有效的检察助力?最高检党组深知民营企业创业艰辛、发展不易,更需要、更珍视法治的呵护,多次强调检察机关要肩负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责无旁贷,同时提出鲜明的司法政策: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同时,最高检形象化地提出要做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老娘舅”:为守法经营而管、为健康发展而究。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专门报告此项工作,进一步向社会各界发出检察机关将通过履职办案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主动作为的信号,得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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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帆代表

“企业管理不合规,不仅会带来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失,而且会形成‘水波效应’,引发大型企业破产、地方经济受损、大量员工失业,给企业、给社会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在论坛上的发言掷地有声。

在冯帆代表看来,企业合规是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而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中的关键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涉罪后,刑事合规建设将能有效建立企业与企业员工间的“防火墙”,防止员工个人的犯罪行为演变为企业的单位犯罪行为。“企业不犯罪,老板不坐牢,公司不破产,员工不失业,经济不停滞”便是企业刑事合规最朴素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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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胜代表

“企业合规制度的建立既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社会治理效能不断提升的需要,同时也是全面、完整、准确贯彻执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宗胜如是说。

李宗胜代表认为,最高检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让涉案企业既感受到法律的刚性,同时也感受到法律的温情,不是一捕了之,也不是一放了之,而是帮助、监督、促使企业改过自新,真正做到“促进‘严管’制度化,防范‘厚爱’被滥用”。

“这种有温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必将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促进法治社会不断提质增效,促进企业修复成长过程中的‘病症’,焕发出有利于企业自我、企业家自身、社会需求发展的勃勃生机。”李宗胜代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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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华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才华表示,对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来说,探索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体现了刑事领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最高检服务保障“六稳”“六保”重大决策部署的积极响应,体现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与时俱进、担当作为、锐意进取的职业新风貌。

在“有序”“规范”上下功夫

提升第三方机制规范化

2021年,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渐入佳境”——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目前,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各项相关工作正稳步推进。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论坛上表示,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最高检注重在“有序”和“规范”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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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向出席论坛的全国人大代表就相关议案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汇报。

在开展第二批试点改革过程中,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本次论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高景峰介绍说,针对前期试点工作中发现的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特别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需要建立和完善的问题,最高检牵头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8个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称“第三方机制”)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作出规定,强调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方机制对于保持检察机关的中立性、公正性、廉洁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第三方机制不仅能够调动各方面的专业力量和监督力量来参与企业合规工作,而且给检察机关设立了一道‘防火墙’。这也是最高检把第三方机制建设放在制度建设首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出席论坛的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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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义孙委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表示,检察机关着力主推的第三方机制指明了我国企业合规未来完善的主要内涵及着力方向。一方面,企业合规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职责所在,企业管理相关组织如国资委、工商联、企业行业协会等都有推动参与企业合规的使命;另一方面,企业合规的生动实践尤其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执行。

“企业合规的系统推进也需要更加重视相应基础性制度建设问题,尤其是企业合规有效性的评估标准。总的来说,国家各个方面已经注意到企业合规的基础性建设以及内涵性完善,前景十分看好。”曹义孙委员说。

李宗胜代表分析,建立第三方机制能够体现企业合规制度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企业纠错改错、实现良性发展的中立性、权威性,通过制度设计和检察机关把关定向,要求第三方督导见实效、见成果,不流于形式,从而使刑事合规制度建设不是一个简单的刑事诉讼制度创新和流程,而是程序与实体高度结合、形式和内容完整统一、企业和企业家个体效能和社会效能融合发展的法律制度,是对犯了错误又能改过自新涉企犯罪人员严管和厚爱的集中体现。

李宗胜代表还建议,抓紧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和实施细则,不断提升第三方机制的规范化、精细化和实效性,杜绝“合规腐败”。

“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应该勇于探索,良性互动,做好司法机关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在浇筑刑事合规模型的同时,积极探索三方高效优质的对话模式,为更完善的刑事合规制度构建出言献策。”才华代表表示。

“企业行稳致远,合规是必须扣紧扣好的第一颗纽扣。推进企业合规要义在于法律法规、条约规则、公序良俗管理要求相向而行、同向发力,通过厉行法治、践行德治、加强自治、落实规制、完善机制,让违法违规违德行为在企业经营中无处遁形。”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鲁勇表示,作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日常工作的承担部门,全国工商联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指示和“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殷殷嘱托,履职尽责、协同协力,在最高检有力支持下,会同中国贸促会等相关部门一道,共同做好企业合规和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

高质量办理建议提案

夯实社会共治坚实基础

记者了解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8993件。在认真分析代表建议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确定了22项重点督办建议选题,其中“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的重点建议由最高检主办。

今年两会,有76名全国人大代表、11名全国政协委员围绕企业合规问题提出议案提案,从不同角度呼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助力建立完善我国企业合规制度。例如,冯帆、才华、李宗胜、黄美媚等全国人大代表均建议检察机关应扩大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范围,探索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企业合规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论坛期间,高景峰专门向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就相关议案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汇报。他表示,按照最高检党组的要求,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办理相关建议提案时,清楚地认识到这项工作是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是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中体现检察机关的责任和担当,通过加强调研、与其他协办分办单位沟通等,将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落到实处。

“最高检正在做一件难且正确的事情”“在落实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态度上可以看到检察机关的履职担当”……冯帆、才华、李宗胜、黄美媚等4名全国人大代表纷纷表示,在今后相关改革试点工作中,会给予检察机关大力支持,共同携手为企业排忧解难,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出席论坛的代表委员对当前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建议和期待——

“希望检察机关继续积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设计,尽快上升到法律层面,使企业合规制度建设成为刑事诉讼制度一个崭新的检察职能,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检察制度,彰显检察机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担当和作为。”李宗胜代表对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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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美媚代表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应坚持本土化改革方向,不断探索惠企柔性司法新模式。”黄美媚代表认为,刑事合规作为新兴事物,法学理论研究甚少,立法存在空白,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掣肘较多。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刑事合规激励,如合规不起诉、暂缓起诉、合规从宽适用罪名,以及刑罚、合规法律监督程序、第三方监督评估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给企业合规工作提供法律支撑,从而推动企业合规工作长远发展。

黄美媚代表还特别指出,引导企业内部自我纠错,引领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应该是检察机关努力的方向。企业没有内生动力,或者检察机关唱“独角戏”,可能会影响改革的长远发展,建议检察机关多向企业进行合规宣讲,多与行政单位沟通协调,夯实社会共治的坚实基础。

“我在履职过程中,了解到民营企业对一些政策和法律制度的落实还是存有不够公正的想法,建议规范企业合规制度的环节、流程,设计公开的程序,让检察办案更阳光透明,提升企业获得感。”黄美媚代表补充道。

冯帆代表建议从加大宣传力度转变企业认识;区分大小企业,完善刑事激励的配套措施;将合规适用的关口前移,让企业能够尽早得到刑事激励等三个维度探索完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曹义孙委员建议,检察机关应当在把握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的基础上就现行合规探索实践进行总结、研究和提升,尤其是要从合规的科学内涵以及国家顶层制度设计层面予以研究。比如,如何使企业合规得到更多、更好以及更为有效的制度及法律激励、行政激励、刑事激励;如何促使企业合规成为企业以及管理者、监督者的常态性操作。此外,要重视全球视野的深度和系统性研究,透视国际社会企业合规发展嬗变的趋势规律、内涵特点、经验教训,推动我国企业合规法律制度的创新完善。(检察日报 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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