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13:01:59来源:法律常识
典型案例:
甲与乙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1月9日,甲的父母出资为甲与乙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某区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甲个人名下。2018年10月,甲与乙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重庆某区的一套房屋归甲所有。协议签订后,甲与乙于当日在重庆市某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离婚。离婚后,甲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2019年3月,乙向丙借款30万元,未能按期归还。2019年10月,丙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该房,后丙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30万元的借款本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归还该债务。该判决生效后,丙于2020年5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甲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分析:
1.何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此处的案外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执行的标的侵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权利,案外人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指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本案中,甲作为房子的所有人,因乙与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要执行其财产权利,甲即为本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去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案外人提出其对于财产具有所有权,为保护权利,而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2.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1)有权提起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这里所指的案外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权利可能因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执行的标的与案外人之间有利害关系。若申请主体为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其申请意见不应当认定为执行异议,其申请事项的实体内容是当事人之间就案件实体发生的争议。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实践中,案外人对标的所主张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异议的权利还包括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异议,都可以成为执行异议。此处需要甄别权利和意见,若案外人仅是对执行行为的过程中有违法乱纪行为,而提出的申请只能算是建议或意见而非执行异议。
(3)案外人提出异议时间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其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在执行过程中向该执行人民法院提出,若果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解决。
(4)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为书面形式并负举证责任。
异议人负有举证责任,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列举证据。若案外人只提异议而不提供证据的,则不能按案外人异议处理。
本案中,甲为了保障自己对于重庆市某区房屋的物权所有权的异议为执行异议,且甲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并交由法院自己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的证据,如离婚协议等。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