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14:07:20来源:法律常识
在补偿安置没谈拢的情况下,重新划定征收范围行政机关还会补偿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0年7月2日,县政府作出《关于工业园区拟出让原鹅毛厂宗地的规划意见的批复》,决定出让位于工业园区105国道东侧,原为鹅毛厂总用地面积34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2011年5月30日,顺发公司(文中均为化名)最终以76万元成功竞拍到该宗土地,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4年县启动105国道城区段拓宽改造工程,经初步摸底调查,顺发公司部分土地及建筑在工程项目范围内,故而将其列为被征收对象。后期由于双方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县政府于2017年2月9日《关于印发顺发公司厂房拆迁事宜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决定。
2014年9月11日正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顺发公司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但不在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评估,总价格为447571元,该款项于2017年3月21日支付至顺发公司在农业银行的账户中,随后道路红线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被依法强制拆除。
2017年底105国道城区段拓宽改造工程完工。2019年8月14日,顺发公司向县政府提交履行补偿义务申请书,认为根据2014年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顺发公司的厂房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县政府在2015年12月及2017年3月将其公司房产进行拆除,一直未予以安置,导致公司生产及环境安全受到极大影响,无法正常经营,且对公司位于征收范围内的剩余建筑物未予征收并进行安置补偿,请求县政府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2019年9月30日,县105国道拓宽改造工程指挥部对其申请作出《关于顺发有限公司履行补偿义务申请书的答复》。于是顺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被告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县政府是否应对原告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根据法律规定,有征收才有补偿,105国道城区段拓宽改造工程属民生公益项目,在征收前期的摸底调查中,县政府将原告的部分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纳入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由于双方就补偿价格存在分歧导致无法达成补偿协议,被告县政府将拓宽道路方案进行修改变更而不再使用原告通过拍卖办理了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对于道路范围内占用的部分土地及建筑物,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已经县城乡建设局认定为违法建筑。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县政府仍经评估对该部分建筑物进行了合理的补偿,也已补偿到位,原告对该部分补偿未提出异议。现该道路拓宽改造项目已在2017年完成,被告县政府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道路建设完毕通车多年,且建设过程中已对原告相邻路段建设了完善的排水设施,修筑了斜坡路方便车辆出入原告公司,征收原告地块已无意义,不同意征收原告现厂区范围。既然被告没有使用其合法的土地及地上建筑,就不存在对其进行征收补偿,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对其厂区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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