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1 00:05: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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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所谓的“查明的真相”究竟是不是真相,还是我们认为的“真相”。因为我们只是人类,不是上帝,我们做不到全知全能,我们是不可能知道所有事情的细节,我们只能够知道我们知道的,而我们知道的,绝大多数都只是我们想知道的。
我们来回顾当年“聂树斌案”的一审判决书,上面对于案件是这样描述的:
“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树斌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十七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石家庄市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后聂即交代了强奸后勒死康菊花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被告人聂树斌对康菊花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均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其所穿衣物。聂树斌所供被害妇女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夫侯金尧、证人余秀琴所证一致。据此足以认定康菊花系聂树斌强奸后杀死无疑。”
如果你单单看到这些描述,这不也是“真相”吗?时隔近20年的平反,但对于一个已经逝去的年轻生命而言,又有什么意义呢?
我们人类其实很早就明白了一件事,我们的认知和理性永远是有限的,自带偏见的。
因此不只是律师制度,还包括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司法体制都在无处不在地透露着这么一种倾向——对于人这种生物的不信任。
因此我们始终不敢,将一个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交给人这种极其不可靠的生物。
我们不相信公安机关,想着他们每天都在想方设法栽赃陷害,想着随便到路上抓个平民,做的大案子好升官进爵。所以我们让检察院对公安进行监督,公安处理的案件必须交给检察院才可以起诉,公安要逮捕一个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院同意,公安也不能够定罪,律师从公安第一次审问时就可以接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发声。
我们不相信检察院,担心那些整天坐着办公室的公务员会懒得亲自的见犯罪嫌疑人,翻卷宗,担心他们收了XXX的钱,听了XXX官的威,想着人无辜的平民替人顶罪。于是我们人上一级检察院盯着他们,让法院盯着他们,让律师盯着他们,让政法委盯着他们。
我们不相信法院,担心法官收了XXX的钱,听了XXX的话,一心想着把无辜的平民送入监狱,断他性命,最后死无对证。所以我们留下了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最后一根稻草。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为犯罪嫌疑人争辩,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上诉,可以向更上一级的法院、检察院举报不法行为。
有些时候,我们连律师也不信任,因此我们建立了律协来管理律师,我们让司法部来对律师进行审核,我们甚至在刑法中专门为律师犯罪设定了罪名。
这时候你会发现我们的司法体制其实并不只是为了查明真相这件事。为了查明真相,我们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那就无须专门设立繁琐复杂的刑事诉讼程序,无需那么多司法工作人员,更无需律师。
但是我们的司法体制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目的,就是防止人这种不信任的生物,防止我们人滥用“真相”。我们的刑事司法程序每一步都透露着不信任,因此我们每一步都设置了不同的主体来监督他,而这不同的主体又来自不同的立场,为了防止他们相互勾结。
这时候你就会知道,律师为什么要帮罪犯辩护,这如同只有法官为什么才能定罪,为什么只有检察官才可以起诉一样,因为他们都是我们司法体制的一部分。
我们人类用我们的理性以及千百年来无数冤魂构建了我们如今的司法体制,就是为了弥补我们的不理性。
(文章有删减,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