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19:00:27来源:法律常识
笔者近日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谈恋爱发生性关系被以涉嫌强奸罪立案追诉的刑事案件,经过有效辩护,成功说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及时了解案情,准确运用法律,指导犯罪嫌疑人家属取得谅解,并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是成功辩护的不二法则。现结合案情详细说明如下:
一、案情概述
14岁的犯罪嫌疑人甲与13岁的被害人乙通过微信认识,两人都是随在外打工的父母生活,也因为各自在老家时长期缺乏父母管教,均没读完初中就辍学。相似的家庭背景,让两个人互生好感,谈起了恋爱。被害人乙因与父母闹矛盾离家出走,微信联系甲陪伴其左右。两人离开父母后,在外找了个出租屋暂住,在此期间,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因长时间未回家,乙的父母寻女心切,向公安报案求助,在公安寻回离家出走的两人后,应女孩家长要求带女孩去医院做了检查,发现异常后,女孩家长再次报案。次日,甲被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
二、少男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强奸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14岁的甲与13岁的乙发生性关系,确实属于强奸行为。
三、案件定性准确,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及时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
笔者介入本案后,第一时间与侦查机关联系,询问案情,着重了解是否存在从重、加重情节,了解案件进度,了解被害人家属的态度,根据案件侦办进度,合理安排辩护节奏。
(二)完整梳理法律、司法解释,研究类似案例
本案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量刑辩护,关键是甲是否存在从重、加重情节,如果存在加重情节,那基本没有无罪辩护的可能性,如果存在多项从重情节,也会给辩护方向造成影响。法律、司法解释中对相关情节做了具体规定:
1、加重情节(法定刑升格)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加重情节: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从重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2号)
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3、有利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2号)
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4、研究类似案例
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属于不公开开庭的类型,除了最高院发布和相关案例书籍中记载的严重典型案件外,很难查询到无罪案例,经过多方检索,查询到广东省内一个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例,该案被告人最终被判了8个月有期徒刑,虽然与本案主体年龄不符,但案情类似,其获得减轻处罚的结果也给本案的辩护注入了信心。
(三)会见抓重点,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因为疫情防控的原因,律师很难及时会见,本案也是在介入后第一时间预约,时隔一周后才安排会见。心智稚嫩的未成年人被长时间羁押,难免会有一些害怕。而且羁押场所条件所限,未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隔关押,这些都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新的伤害。笔者会见时,首先紧抓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从重、加重情节,被害人是否自愿,是否存在强迫行为,是否知道以及何时知道被害人年龄,等等问题全部核实完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告知辩护方案,告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积极安抚犯罪嫌疑人,此次会见过程中,笔者结合了解的案情,明确告知甲会为其做无罪辩护,同时告知可能取得的最好结果和辩护不成功时后续案件发展过程。在主要工作完成后,笔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安抚,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其无论结果怎么样,本案都不会对其今后的就学、就业产生影响,帮助其建立起信心。
(四)与家长见面,指导获取谅解
全面了解案情后,笔者与犯罪嫌疑人家长会面,详细解释无罪辩护方案,并告知获得被害人谅解对本案的重要影响。鉴于本案案情轻微,两个未成年人又确实是在谈恋爱,被害人家长也给予了一定的体谅,经指导和协助,犯罪嫌疑人家长赔偿被害人合理损失,被害人及其家长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至此,本案做无罪辩护的最后一个障碍也已排除。
(五)万事具备,向办案机关提交辩护意见
完成上述工作,针对本案辩护就有了充分的素材和条件,此时要做的就是抓紧时间制作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同时与承办人进行充分沟通。针对本案,笔者提出了请求撤销案件的辩护意见,考虑到侦查阶段不能阅卷,无法全面了解案情,为保万全,以帮助犯罪嫌疑人先解除羁押为第一目标,同时提出了不提请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的次要意见。至此,侦查阶段的主要辩护工作暂告一段落。
四、辩护成功
通过上述一环扣一环的严谨工作,最终获得了侦查机关对笔者辩护意见的支持,作出了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小甲被无罪释放。
五、重点提示
本案案情在社会生活中并不罕见,初中生穿着校服手牵手逛街偶尔也能遇见,在此需要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重视未成年人青春期的家庭教育,本案涉及的刑法规定可以告诉孩子,也要反复告诫孩子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告诉家长、老师。如不满14周岁的幼女遭遇同类情况,或者男孩遭遇猥亵,甚至是遭遇成年人性侵,家长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性侵害未成年人始终是我国重点打击的严重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学校、医院等机构发现可能存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时的强制报告义务。作为家长,做好家庭教育,也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只有家长、学校以及全社会形成预防合力,才能有效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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