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20:47:2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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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侵占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损害我们共同的家园,必须依法拆除。
实际上,违法建筑不是说认定就能认定的,而且即使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是随便就能拆除的。法律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拆除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使是拆违,也需要严格遵守程序,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到整个强拆决定及行为的合法性。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让大家了解下违建合法拆除的必经程序有哪些,仅供参考。
委托人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其房屋位于北京市A区B镇。xx公司依法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对该集体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对地上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xx公司原厂区老旧厂房大部分残败破旧,无法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维持企业职工的生存,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对原有厂房进行改建拆除,并在原有厂房原址上及周边空地上建造标准化厂房5000平方米。
2013年正式投入使用。
过了多年后,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2021年11月,B镇政府建设科口头通知涉案厂房属于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如不能自行拆除,相关部门将进行强制拆除。后委托人联系到在明律师,律师介入对委托人的情况经过详细了解后,作出以下分析:
一、不能仅以委托人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为由,认定涉案厂房为违法建筑,给予不合理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及其他有关批准手续,应当综合考量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件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来源、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以及对政府的信赖利益等因素,不能仅仅以涉案房屋没有相关许可手续为由给予不合理补偿。
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均不得将委托人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进行强制拆除。
B镇人民政府相继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2月6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12月7日作出《催告通知书》,12月8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其以“一天一文件”的方式要求委托人对涉案厂房自行进行拆除,根本无法保障委托人的陈述申辩权以及复议、诉讼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相关观点等可知,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机构要对涉案房屋是否为违建进行实际调查并符合法律规定。在作出认定违建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委托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委托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但是有关部门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深入调查,也未保障委托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即便是初步调查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也必须是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对于期限内仍不拆除的,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催告,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后仍不改正的,才能作出强制拆除的处罚,向委托人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公告,也必须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规定并结合本案的情况,B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通知书及决定书并不能作为拆除委托人房屋的合法依据,在复议及诉讼期限届满前以及提起复议和诉讼的过程中,任何部门不可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此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还要听取意见以及召开听证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切实保障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明所律师认为,行政机关拆除委托人的房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实保证委托人能够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并应当保障委托人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同时,由于房屋涉及到委托人重大财产利益,且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并且应当以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为己任。否则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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