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无责任方有必要找律师么,车祸肇事方有必要请律师吗

时间:2022-12-24 22:36:39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彭天琪 刘语彤

“撞了网约车,对方向我索赔停运期间的损失,我该赔吗?”“多载了个孩子导致车超载,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还能赔吗?”8月9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聚焦“交通事故纠纷”,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炜和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鲁桂霞现场为市民答疑解惑。上午九时许,刚到现场的两位律师便接到了市民来电,他们迅速进入状态,边询问具体情况边记笔记。

问法热线丨撞了网约车,对方的停运损失该谁赔?聚焦交通事故纠纷,这些问题律师讲明白了

张先生拨打热线咨询李炜律师,前几天自己驾驶私家车出行,不小心追尾了一辆网约车,造成车辆部分损坏,需要维修。“修车大概要耽误五天时间,对方向我索要网约车停运期间的损失,我该不该赔偿呢?我买了车险,保险公司能赔偿吗?”

随着网约车等营运车辆数量的增多,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费该不该赔成为不少车主关注的重点。李炜律师表示,停运损失主要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收入减去成本所得到的利润损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此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交强险不负担此类赔偿,那么商业险能否负担呢?“一般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均明确对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停运损失不予赔偿。由于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条款,未排除法定义务,该条款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负有相应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李炜律师从现阶段的一些司法实践角度分析,保险公司能否赔偿停运损失主要在于它能否举证证明,在投保人投保时对其进行了提示告知的义务。

问法热线丨撞了网约车,对方的停运损失该谁赔?聚焦交通事故纠纷,这些问题律师讲明白了

“比如保险公司有没有在投保人投保时录像录音,或者是纸质保单上相应条款有没有加粗、加黑,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使投保人能够知悉存在该免责条款,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条款的真正含义,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炜律师表示,如果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个损失就只能车辆驾驶人自己承担。“建议市民在购买车险时,询问清楚发生此种情况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理赔,是否可以通过附加险的方式单独购买。”

在私家车超载出事故能否获赔的问题上,市民李女士存在疑问。“周末全家一起开车出去玩,车是四座车,车上一共五个人,多载了一个孩子,没想到路上却出了事故,自己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呢?”

鲁桂霞律师给出了专业的解答。“一般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赔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没有超载相关的证据的话,那就要看保险公司自己有没有采集到相关证据,如果采集到的话,保险公司是可以在法院环节提交相应证据,以相应的条款进行抗辩,从而最终减少赔偿责任甚至不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网约车等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出行在外,一不小心难免出现刮擦磕碰。出现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妥善处理呢?根据上午接线情况,记者整理了市民来电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典型案例以及律师解答,市民遇到类似问题可以进行参考。

问法热线丨撞了网约车,对方的停运损失该谁赔?聚焦交通事故纠纷,这些问题律师讲明白了

>>现场答疑<<

问题一:乘坐朋友车时发生事故,朋友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孙先生和李先生是朋友,孙先生经常无偿乘坐李先生的摩托车上下班。前段时间在下班途中,李先生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孙先生和李先生都受了伤。交警现场认定李先生负全责。孙先生想咨询律师,李先生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伤残赔偿金等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孙先生的描述,孙先生的受伤是因李先生过失行为所致因此要求李先生赔偿自己的损失是合理的。但孙先生自身也存在过错。孙先生长期无偿搭乘李先生的车辆上下班,将自身安全无条件的交与李先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孙先生要求李先生全额赔偿损失不符合风险与利益共存的原则,如果走司法程序,法院应该会斟酌具体情形,减少李先生的赔偿。

问题二:肇事司机赔了钱,保险公司就可以不理赔了?

市民黄先生前段时间在路上被一辆车撞伤,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经调解肇事司机向黄先生赔付了2万元。黄先生之前在某保险公司买过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可当黄先生去保险公司主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时,保险公司却以黄先生已获得肇事司机赔偿,事故损失已得到必要、充分的填补为由,拒绝赔付。黄先生向咨询律师,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并无重复投保的限制,“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黄先生在事故中受伤,属于他购买险种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事故。肇事司机给黄先生的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赔偿,与保险公司保险赔偿的合同义务非同一性质,以此保险公司以黄先生已经获赔为由,拒绝赔付是不合理的。黄先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三:公交车急刹导致腰扭伤,是否可以要求索赔?

闫先生已经退休,今年3月乘坐公交车时,公交车突然急刹车,闫先生站立不稳摔倒了,导致腰部扭伤。闫先生在医院住了近3个月才出院,现在想咨询律师,他现在向公交公司提起索赔还来不来得及?是否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付自己的误工费?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闫先生现在向公交公司索赔是在诉讼有效期内。关于误工费计算方式分为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无法证明收入情况,那么一般会按照相近行业平均收入进行计算。闫先生现在已经退休,在受伤住院期间,他的退休金是正常发放的,没有给他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对于闫先生提出的误工费,法院应该是不支持的。

问题四:交通事故判决赔偿27万,可对方无财产可以赔付,应当如何处理?

2015年王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过诉讼,法院判对方赔偿王先生27万。可对方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至今王先生也没有收到赔偿款,现想咨询律师,像这种情况,自己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主有缴纳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如果对方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当事人应当积极寻找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对方名下有财产,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律师在此提醒,为了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建议在提起诉讼时,原告方可以要求法院做诉前保全,查封对方的账户或者其他财产,防止对方恶意转移财产。

问题五:车辆借给朋友发生事故,车主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市民李先生来电反映,自己将车辆借给了朋友,但是,在这期间朋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受伤严重,李先生询问自己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借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其次,不足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最后,如果车主有过错,要基于过错承担责任。规定车主承担过错责任,原因在于,车主虽然不是车辆运行的实际控制人,但其仍然需要具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是否会产生危险,车主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如车辆的车况、使用人是否具有必要的驾驶能力等。从危险来源的角度看,如果车主未尽上述义务,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危险的来源。因此,车主在往外借车时应注意,车辆存在隐患时“不借”、借车人没驾照时“不借”、借车人不能安全驾驶比如饮酒后等情况时“不借”。

问题六: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折损费能否得到赔偿?

市民蒋先生来电咨询,自己新买了一辆奔驰轿车,但是三个月后车辆就被追尾了,对方全责给自己负担修车的费用,但是车修好后,估计自己的车辆价值要折损三四万元,这个损失该不该对方承担?

律师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如果不是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且维修后并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法院一般对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目前,法院在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法院也会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比较慎重。

>>判例参考<<

案例一:二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的,发生事故后,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

2020年5月,王某借用李某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外出途中与胡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胡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同时,二轮电动车被认定为属于机动车。后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辆驾驶人王某、车辆所有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鉴定,肇事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李某应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该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作为投保义务人的李某与驾驶人王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意见: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合标电动两轮车是指获得国家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时速在25公里以内、整车重量不超过55公斤、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并配有脚踏骑行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我们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属于非机动车范围内的二轮电动车,如果购买超标准二轮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向保险公司购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案例二: 因工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案件事实:

运输公司员工梁某乘坐单位司机驾驶的客车肇事致残,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运输公司依工伤支付清单补偿了梁某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共计2万余元。梁某又主张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性、伤残补助金等。此案件争议的焦点为:1.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得?2.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可以兼得。梁某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请求运输公司赔偿的权利,将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互竞合,实行差额互补;2.差额互补。因梁某住院期间运输公司已向其发放工资,故梁某诉请误工费不予支持。梁某残疾补助金扣除已从运输公司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差额应予支持。梁某诉请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律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竞合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参照适用法律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而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受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性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

>>律师感悟<<

鲁桂霞律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想看到的,但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作为受害人应该怎样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怎样能尽快拿到赔偿,这就需要积极的去寻求帮助,如果自己和肇事司机能协商好最好,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尽快的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另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就医时,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就医,保留好就医单据及交通费单据等,如果诉讼前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在提起诉讼时,尽量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对方的账户或者其他财产,避免官司赢了却拿不到赔偿款,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炜律师:今天参与问法热线栏目,接到许多市民打来的电话,咨询的问题主要围绕事故损失赔偿,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事故一旦发生,无论有责方还是无责方,无论事故参与者抑或利益关联者,以妥帖的方式处理,达到最大程度降低或弥补损失,是最为重要的。然而车祸猛于虎,轻则误时靡费,重则家破人亡,所以对于车主方来说,要注意安全行车,及时足额购买保险;对于受害方来说,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来处理。衣食住行是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安全出行是人们的美好生活愿望,期望未来交通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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