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0:07:0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孙红丽)免责声明排除或者减轻其自身责任;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退费不按照优惠后的实际价格计算,而是按照课程原价计算……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教育培训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指出了教育培训领域多个常见的霸王条款。
实践中,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经常通过免责声明的方式排除或者减轻其自身责任。对此,中消协指出,免责条款的拟定应遵循公平原则,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免责条款,相关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所涉免责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归于无效。
中消协认为,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接受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得的资料,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这一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风险自负”的格式条款属于排除其自身责任的情形,有违公平原则,当属无效。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接受教育培训服务过程中,应注意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条款,对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应及时与经营者反馈沟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经营者而言,在拟定相关服务合同时,应当谨慎对待免责条款的拟定,确保条款合规。
录播课一经交付不退不换
购买录播课后,实际没有一次性全部交付,但合同约定视为全部交付,一经交付不退不换?
中消协指出,课件的交付应当是整体交付,而非分节交付,即只有在经营者完成全部课件录制并全部传输给消费者时,方能视为经营者完成了交付义务。因为交付的完成意味着风险的转移,如果将部分课件的交付视为交付义务的完成,一旦经营者不能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则未交付课件的风险则会由消费者承担,使得消费者花了全部的价格购买了半成品的课件,此种风险转嫁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其条款亦因加重消费者责任而涉嫌构成无效。
对此,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增强对此类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辨识能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
一些教育培训机构规定,甲方不得向乙方提请退费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以下几条因甲方个人原因引起的退费行为。甲方以个人主观观点评判教师授课水平、教学管理与安排的;因个人时间安排,无法继续享受课程服务的;因个人身体状况,无法继续享受课程服务的……
中消协指出,经营者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或由消费者承担全部剩余课费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明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故其所列相关条款涉嫌构成无效。
更换班型要求放弃申请退费权利
消费者申请更换班型,一些教育培训机构要求消费者放弃协议解除权及申请退费的权利。
中消协指出,就更换班型而言,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即可更换,或经营者亦可设置与更换班型本身相关的合理的条件。但经营者以更换班型为条件进而排除消费者解约退款的权利,则明显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亦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明显不具有合法性。
超过期限不允许退费
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否则超过期限不允许退费?
中消协指出,对于超期不允许退费,明显超过了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退费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退费可以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的行使,该条款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属于限制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
退课时计算方式不当
退费不按照优惠后的实际价格计算,而是按照课程原价计算?
比如,一些教育培训机构规定,本课程协议总价款为优惠后价格,原价为38640元,483元/课时,若甲方符合退费条件,且中途退费导致退费后已购课时不足32课时的,则甲方将丧失优惠权益,退费时应按照本课程原价扣除已上课时课程费用后,余款进行退费。
中消协指出,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优惠价格更符合课程的真实价值,也属于事实上的成交价格,退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进行。按照原价退费的约定与“概不退费”条款的性质一样,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