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0:48:39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市莲湖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其房屋被强制征收一案,大概案情如下,李某某系西安市莲湖区龙首村东南小区某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10月31日,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了《XXX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经被告增添修改后,原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原告既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西安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于2020年11月20日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屋内大量家具家电等财物被损毁。李某某认为,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导致财产损失,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西安市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本案件中,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但因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是西安市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且西安市政府所称组织拆除房屋的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亦是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的隶属于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的事业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规定,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和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设立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西安市政府应当是本案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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