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律师询问证人问题,在我国辩护人在刑事案件活动中的调查权是有限的

时间:2022-09-26 22:49:07来源:法律常识


调查取证从字义可以理解为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刑事案件中,谁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呢?显而易见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具有调查取证权。那么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刑事辩护人是否均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一、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具有调查取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也即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二、刑事辩护人收集和调查取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也即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以外的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但律师辩护人与一般辩护人是否均具有收集和调查取证的权利?

(一)律师辩护人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一般辩护人具有收集证据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个人认为,因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在收集和调查取证时应该具有较高的严谨性和合法性,作为一般辩护人由于受到各种因素条件的限制,其一般不具备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条件,也即其不应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即使其在特殊情况下做了上述以外收集证据的工作,也必须经过有权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因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个人认为作为一般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不应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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