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4:12:2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胡玲,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核心成员
公公意外离世,生前未立遗嘱,留下价值500万的巨额遗产,丈夫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竟声明放弃继承遗产?!妻子认为丈夫此举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放弃继承遗产行为无效。本案中,妻子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公公生前没有订立过遗嘱,留下的巨额遗产即可由丈夫全部继承,若丈夫表示接受或没有表示的,则该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站在妻子的角度,丈夫未与其协商而直接选择放弃继承的行为,显然是侵犯其自身权益。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知,继承权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特性,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有权放弃继承权,这是Ta的权利,无须征得配偶的同意。如果在遗产处理后才声明放弃遗产的,此时遗产分割完毕,继承已经完成,该遗产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的权利不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本案中,妻子主张确认丈夫放弃继承遗产行为无效,需要留意丈夫是在何时声明放弃的,放弃时间节点不同导致的法律效果不同。若丈夫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书面放弃继承的,则妻子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若丈夫在遗产处理后才放弃继承的,则妻子无需担心,该遗产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要点提示
1、问:本案中,丈夫仅以口头形式声明放弃继承,这种放弃行为有效吗?
答: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7条、第48条规定,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如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因此,本案中,丈夫口头声明放弃继承行为有效。
2、问:离婚时,配偶一方故意先不继承遗产,另一方可以婚内继承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法院予以分割吗?
答:由于遗产尚未处理,此时配偶一方享有的仅是继承权,而非遗产的所有权,该遗产尚未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另一方无权直接要求分割遗产,只能等待配偶一方实际分得遗产后另行起诉主张分割。
3、问:离婚时,配偶一方故意放弃继承遗产,另一方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可知,配偶一方如果因故意放弃继承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则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值得注意的是,若因继承遗产而背负债务,且债务大于遗产价值,则另一方需要理智考虑是否要主张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
如何理解此处所指的“法定义务”呢?
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各地法院对于“法定义务”的理解:
(1)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如被继承人因为生活所需欠下的生活费、医药费等债务,如是继承人未尽法定抚养义务所致,则其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如为继承人上大学、找工作、结婚、买房子等形成的债务,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偿还被继承人为此所负债务。
(3)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是继承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序良俗所要求,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而拒绝支付丧葬费。除上述情形外,认定放弃继承无效,同时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是否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