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4:28:00来源:法律常识
在现实生活中,常出现工作地点市内或者市外搬迁,劳动者主张支付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现象。对于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补偿金,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以下为深圳劳动纠纷律师苟三元为你就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首先,在遇到工作地点搬迁的情况时,需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作出约定的具体条款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制定工作地点条款时,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为全国,此种情况将被认定为约定不明,劳动者当下的工作地点视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此时,用人单位需要和员工协商工作地点的变更,若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解除且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情况是劳动合同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市一级,比如XX市。一般在市内搬迁的,经济补偿的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往市外搬迁的,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第三种情况是劳动合同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具体到门牌号的地点。此时,用人单位在市内变更工作地点也需要跟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愿意随工厂搬迁或者留在原公司工作的员工,此两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不构成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条件,因此,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苟三元提醒,工作地点变更也常伴随调岗。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工资只能与原岗位工资相同或者更高,如果安排员工待岗,只发基本工资的行为也视为变相降低工资待遇。调整后的岗位不能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如将管理人员调整为一般职员。在调岗行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等为由将其辞退,将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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