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4:59:24来源:法律常识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伤害职工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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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日16时许,安丘太平山风电有限公司处职工胡波驾驶鲁VZN285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九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行使至诸城市九杨路25公里+100米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致胡波受伤,经诸城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2月9日死亡。经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事故发生时鲁VZN285号轿车的事故过程无法确定”的鉴定意见。2021年3月7日,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以“事故发生时鲁VZN285号轿车的事故过程无法确定”为由,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胡波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刘占红律师解答: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胡波虽系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但提前下班违反的是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职工不能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丧失工伤保险待遇。
系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受害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所以,属于早退情形,且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形下,依然是可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刘占红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刘占红律师,系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办案经验。为人诚恳,待人热情。擅长刑事辩护,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办理取保候审,进行从轻、减轻辩护,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好评。同时还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离婚纠纷、法律顾问,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服务,防范和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曾获得2015年度舟山市普陀区优秀公益律师荣誉。办案风格: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竭尽所能,为个人排忧解难,为企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