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5:20:42来源:法律常识
实践中,部分征收部门为了追求征收效率,在明知案涉房屋系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情况下,仍仅与部分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这样的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0年3月,孟双双(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与赵庆新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出资建设新房,并于2013年4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为孟双双和赵庆新,为共同共有。
2016年3月,两人因感情破裂,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分割财产时,赵庆新称其父母还在新房中居住,因此两人当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2018年6月,当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孟双双得知征收消息后,向征收部门发送律师函,明确告知征收方该房屋属于共同共有,离婚时未分割,请求妥善处理征收补偿问题。征收部门向赵庆新进行核实,但赵庆新却称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2018年12月6日,征收方与赵庆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赵庆新将房屋交付拆除。
孟双双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案涉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是房屋所有人,政府征收房屋时,应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案涉房屋属于孟双双与赵庆新共同共有,征收方在收到孟双双律师函,明知该夫妻离婚但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采信赵庆新的一面之词,仅与赵庆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严重侵犯了孟双双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判定案涉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
非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利益具有独立性,因此在补偿安置时,征收部门应查明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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