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5:35:5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顾某在其店铺内销售高档红酒,为了谋取更高额的利益,顾某从白某(另案处理)处以低价购买了假冒的葡萄酒,再以高档葡萄酒的价格卖出获利。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顾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以此方法销售假酒,非法获利人民币三万元。后顾某销售假酒的行为被警方发现,警方还在顾某的店铺内查获顾某尚未销售出的假冒红酒一百余瓶,价值约人民币两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顾某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严重危害食品安全,故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遂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同时禁止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类销售活动。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顾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仍在白某处进货购买假冒的葡萄酒,后在自己经营的超市内出售。故顾某的行为属于非法销售假冒红酒,销售金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同时,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禁止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瀛台律师提醒】
法院可根据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由此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