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6:23:40来源:法律常识
上期说道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何能够保障担保人承担债务之后的损失能够有效地得到清偿呢?反担保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担保人作出保证,或者设定抵押物、质押物,以便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对主债务人追偿时能够实现,利益不受损失。
为了能够实现追偿权,就有必要设立反担保,不论是人保还是物保都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担保类型、设立条件、效力基本相同,所以法律对此没有做特殊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反担保的成立条件。反担保的成立前提必须以本担保为前提,本担保不存在或者本担保没有实际履行的,反担保也不应发生履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