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找律师的话语,关于刑事律师会见禁忌的一二三小结论

时间:2022-12-25 09:18:27来源:法律常识

笔者:郑泳彬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获广州律协颁发“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专注经济、金融类犯罪案件的研究与辩护。

关于刑事律师会见禁忌的一二三小结

刑事案件的会见,看介入的时间和案件的阶段,律师会见的侧重点是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在什么阶段或介入时间的早晚,律师会见时,应注意一些会见的红线!

一、禁忌传递东西:会见时禁止传递物品或信件

虽然律师与当事人有通信权,但是律师会见时是被禁止传递纸条、信件或物品。每次去越秀看守所会见,都会看到会见室贴有广州律协发的警告处罚,就是关于律师违规传递信件的。

另外,关于吸烟的问题,广州的所有看守所基本都禁止会见时给当事人抽烟。当事人是否可以在会见时吸烟,律师会见时如果不知道的,最好与管教询问是否许可。

二、禁忌成为工具:会见时当家属或当事人转达的话语要慎重,不能做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的工具

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如果真的实施某犯罪行为,会非常在意案件关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让律师传递一话语是涉嫌如何处理什么东西的,则这些话语律师要判断是否是在毁灭转移证据等,如果是则绝对禁止转达。如果无法判断,则也当作不知道,也禁止转达。

同理对于转达一些话语涉嫌串供的,妨碍证人作证的,则也禁止转达,否则律师也可能涉嫌犯罪,因该项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妨害作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

三、禁忌成为减轻量刑手段:律师在会见中禁止传递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当事人涉嫌犯罪,为了争取立功情节,有时可能会急功近利,希望律师帮助传递立功线索。事实上,当事人这样做是在做无用功,国灰办案机关是要核实立功线索来源,如果是来自律师,按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节不能构成立功。

律师会见的禁忌这三个是最基本的,当然一些小的问题还包括,不得提供手机与外界通话,不得教唆当事人翻供等等。

今天本文就总结这一二三

未完待续……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刑事案件 打官司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找律师可靠吗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