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9:18:58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办理的案件,承揽的主体基本是律师自己。
在律师行业内与其他行业具有明显的不同,律师个人是与委托人之间拓展业务的推动力。
这在律师法中也有过表述。
律师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所对于所内的律师是实行的管理的权利,目的是为了规范各律师能够依法执业。
《律师法》对于律师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规定了律师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没有规定律师与律师所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法律关系?
而其他劳动法规规定了律师所与律师之间是劳动关系。
然而律师所与律师之间的运作 完全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这一特征。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一方是用工方,另一方是劳动者一方。用工方指挥安排劳动者从事约定的工作,用工方按月支付劳动者报酬。
然而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明显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这只是在总体方面是这样讲的,但是如果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承揽案件,统一分配案件的情况下才会符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关系。
我看到了南方某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属于挂靠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更能够显示出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关系的本质特征。它的判决不是简单从法律表面规定来判断,而是根据律师所与律师之间聘用合同的实质来判断。挂靠关系就是从表面来看是劳动关系,而本质上是律师个人与律师事务所相互独立,律师只不过是名义依附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下,律师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与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律师业并不承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权利义务。
应当说律师所与律师之间法律关系的一种怪胎。
律师该做的不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能被投诉;你不该做的,你做了,别人可能到到好处,你自己就会额外付出,可是同时也很可能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做好事,总是有代价的。
以上就是我对于律师代理案件中心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