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岁交通事故死亡能赔多少钱,遛狗不拴绳致车祸 犬主被判赔

时间:2022-09-27 00:46:10来源:法律常识


据《北京日报》客户端报道:遛狗未拴绳致司机死亡,狗主人被判赔偿44万元!

引以为戒!遛狗未拴绳致司机死亡,狗主人被判赔偿44万元

事件回顾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0年6月26日,杨某打完零工驾驶一辆外省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回家,行至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某路段时,将道路上的一只小狗撞出,摩托车倒地,杨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涉案小狗跟随张某外出,张某未拴犬链。


事故发生后,原告辛某(杨某的妻子)等人将被告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处理事故的合理性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157万余元。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中,张某等人作为涉案小狗的饲养人,未办理养犬登记且携犬外出时未束犬链,致使该犬跑到涉案道路上,与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死亡,张某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驾驶的摩托车手续不全,事发时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其自身对死亡存在过错,应自负相应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张某等人按6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承担40%的责任。


经法院依法核算,原告辛某等人诉请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应为68万余元,按照双方责任比例计算后,再加上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等人赔偿原告辛某等人共计44万余元。

法院提醒

针对该事件,房山法院提醒: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致人损害危险性,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管束义务。因外出遛狗不拴狗绳,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广大爱犬人士,携犬出户时,一定要对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外出遇见宠物狗时,要避免出现故意伤害、逗弄宠物狗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北京文明养犬人温馨提示

北京文明养犬人提醒大家:2003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养犬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养犬要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携带犬只出户时要拴狗绳。《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也指出:遛犬不牵引是需要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从2021年的5月1日起,遛狗不拴绳更是违法行为。

引以为戒!遛狗未拴绳致司机死亡,狗主人被判赔偿44万元

文明养犬

引以为戒!遛狗未拴绳致司机死亡,狗主人被判赔偿44万元


01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0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后,我们在为摩托车司机感到惋惜的同时,还是不得不提醒广大养犬人引以为戒:一定要给狗狗办理养犬登记证、出门拴犬绳。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做负责任的动物主人!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