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3:08:53来源:法律常识
1.子女抚养的执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主要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对有关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执行,也不能直接采取强行拖走、带走、抱走等强制方式。在执行中一定要注意执行方法,先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妇联等做好抚养父母的教育工作,仍不能履行的,可酌情对其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入境等强制措旄,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执行财产分割的执行,一直困惑着人民法庭的执行,此类案件的执行,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矛盾。如在农村地区判决婚前财产的给付等,一定要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共有房屋给付一方,法院判决一次性给付分割款,如居住方无履行能力,可以考虑对房屋采取拍卖措施,但前提是做好房屋居住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