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10:59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转刑事律师,如何做好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以下3个关于【转刑事律师,如何做好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9月24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共同举办的“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在京举行。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相聚一堂,共同回望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的铿锵历程,展望未来创新发展之路。《检察日报》特分期摘要刊发研讨会主旨发言、主题研讨等内容,敬请关注。
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历史性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力推进,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刑事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国家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也取得历史性进展。10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根据党中央部署,检察机关协同各政法单位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障碍、深层次问题,全面推进刑事司法在思想理念、制度机制各方面取得历史性进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检察机关会同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共同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落实,积极转变理念,重新审视和界定侦捕诉职能作用,转变办案模式,强化监督履职,推动形成新型侦、诉、审、辩关系。在司法理念上,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落实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依法纠正了浙江张氏叔侄案、河南李怀亮案等一批冤错案件,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加强对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审前程序上,重新审视和界定侦捕诉在审前程序中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充分发挥审前把关和分流作用,强化对侦查活动监督制约,有效防止构罪即捕、带病起诉、勉强起诉。推动重大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化。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最直接的效用就是第一时间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标准传导到侦查阶段,促使侦查机关更加及时收集证据。在办案模式上,检察机关积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完善补充侦查制度。为适应庭审实质化带来的庭审对抗性增强、变数增大的情况,检察机关强化法庭指控职能,加强出庭公诉工作,出色完成了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有影响案件的出庭公诉工作,彰显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对我国刑事诉讼理念、诉讼机制、诉讼结构、诉讼模式都带来了重大变革,深化了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三年多来,制度适用率逐年上升,制度适用已成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常态。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新常态,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发生重大转型。一是侦查模式上,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对及时有效侦破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中,侦查环节建议适用的从2019年1月的23.6%上升到2021年的43.8%。二是检察履职模式向积极主动转变,能动司法已然成为检察办案新常态。三是审判模式发生变化。大量认罪认罚案件在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基础上的速审速判,特别是通过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实现诉讼分流、程序简化,使法院能够将更多的精力聚焦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中,更加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四是辩护模式发生转变。辩护的理念逐渐从“对抗”的单一思维转变为“对抗或者合作”的双重思维,辩护重心也从庭审阶段前移到审前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成为律师履职的重心。
确立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在党的领导下,政法机关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有效惩治犯罪,社会治安持续好转,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醉驾”、扰乱市场秩序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2021年的80.4%。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达85%以上,其中绝大部分为轻罪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大大降低,羁押候审的必要性降低。面对这样的变化,最高检明确提出要树立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这一理念得到了党中央充分肯定。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明确提出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代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体现和具体落实,也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去年以来,公检法共抓政策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诉前羁押率降幅较大,逮捕质量明显提升;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更加充分;羁押必要性审查数量成倍上升。在此过程中,最高检始终强调,少捕慎诉慎押,绝不是一味从宽,必须坚持法治原则,落实宽严相济,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轻罪案件里有依法从重处理的情况,重罪案件里也有依法从轻处理的情形,要充分考虑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推进诉讼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各国的实践证明必须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才能解决刑事案件总量不断上升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初步构建起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改进办案方式,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诉讼体系,推动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对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庭前全面梳理、组织与公诉指控相匹配的证据体系,注重庭前的程序净化工作,庭审中加强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和辩论。完善适用简易程序办案机制,合理简化庭前准备程序,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健全简易程序案件“三集中”办案模式。大力推动速裁程序适用,建立案件快速分流和流转机制,对认罪认罚案件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审理,构建“全流程”简化速裁模式。
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2021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通过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加强侦检工作的配合,强化立案、侦查监督,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形成大控方格局,探索完善中国特色新型检警关系。在侦监协作机制及办公室实质化运行推动下,检警监督协作取得新成效。一是侦查监督制约更加有力。二是监督办案质效提升。三是协作配合更加有力。检察机关将会同公安机关重点从办公室保障和信息共享保障等两方面着手,加强沟通协作,推动侦监协作办公室规范化、实质化、长效化运行。
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而在制度适用成为刑事诉讼新常态的背景下,值班律师资源缺乏、法律帮助实质化程度不高已成为制约制度深化适用的重要因素。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最近,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和司法部等部门联合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当然,也存在律师资源分布不均、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实行“捕诉一体”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2018年底,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内设机构改革,形成“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其中,刑事检察实行“捕诉一体”,按照案件类型组建专业化办案机构,重新调整和配置刑事检察职权,打开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突破口。推行“捕诉一体”以来,办案效率明显提升,案件质量得到提高,主导责任充分履行,诉讼监督成效显著。
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刑事司法改革,刑事司法在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长期稳定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可以说,刑事司法更加公正,人权保障更加有力,司法办案更加高效,司法资源更加节省。这些都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各政法机关协同努力取得的成果。
新时代砥砺前行的法院刑事司法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刑事司法改革,中央全会两次决定部署刑事司法改革,中央深改委多次审议刑事司法改革方案,中央政法委在多次政法工作会议上专题推进刑事司法改革,中央政法各机关勠力同心、携手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提出的刑事司法改革举措之多前所未有,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的力度和速度前所未有,通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固定的刑事司法改革成果前所未有,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成就和效果前所未有。人们普遍感到,新时代各项刑事司法改革举措的提出和实施,深刻改变了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展示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新面貌和新形象,稳定地呈现出好的指标上升、差的指标下降的趋势。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社会治安满意度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认同度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评价排名大幅度提高,前所未有地出现了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向好的良好局面。
就人民法院而言,近年来也是以勇挑重担、敢于担当的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论述,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刑事司法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主动会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单位落实刑事司法改革各项举措,法院刑事司法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创造了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一是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最高法先后制定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为这项改革落地见效的“三项规程”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努力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体系,促进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制约机制的完善,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推动形成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格局,确保刑事诉讼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协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创造性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沟通协作,组织开展试点,及时研究解决量刑建议形式、值班律师制度等新情况新问题,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标准,坚决防止出现“无罪认罪”“重罪轻判”“花钱买刑”等问题隐患。
各地人民法院还以认罪认罚作为程序分流的起点和基础,构建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的刑事案件分流机制,推动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实现了事实法律重大疑难案件慢审精审,事实法律清楚和轻罪案件快审简审,轻罪微罪案件速审速决的刑事诉讼新格局,让公正与效率紧密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得益彰。
三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庭审实质化,确保刑事案件质量和公正。人民法院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的要求,将其作为新时期司法公正的标准,在做实证据裁判原则上狠下功夫,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协同完善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庭前会议、法庭调查、非法证据排除“三项规程”,以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律师辩护率和当庭宣判率为重点,着力推进庭审程序制度机制改革,做到用于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一律出示在法庭,证据质证认证展开在法庭,对证据的采信决定在法庭。人民法院还积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全面推进值班律师工作,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方便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四是健全完善冤错案件的及时纠正和严格防范机制,确保公平正义不迟到不缺席。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对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对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冤错案件有效发现和及时纠正机制”。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改革刑事申诉制度”“加强对产权的执法司法保护,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相关改革和工作要求,用足用活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经过不懈努力,人民法院已经建立健全了刑事冤错案件主动发现、及时复查和依法纠正机制;总结提炼出重大案件一案一报、对再审案件强化“三同步”工作要求;特殊案件指令异地复查等工作举措,坚持以纠正错案推动制度完善和法治进步;推动修改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立异地指令再审制度;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审查标准,完善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和要求,着力解决不同法院在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审查程序、再审标准等方面的不统一、不规范问题。
五是强化现代科技支撑,着力提升刑事审判和管理效能。人民法院重视网络信息技术、大数据等现代科技运用,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推动智能化管理监督。促进公检法三机关数据共享,发挥大数据对审判权力运行监督、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减少司法任意性,有效防止刑事案件“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的生动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实践需要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10年来刑事司法制度、程序、机制改革是成功的,成就是巨大的,经验是丰富的,应当充分肯定、认真总结。与此同时,司法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每一项刑事司法改革在实施中都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还在路上,有的刑事司法改革举措的配套机制、协调机制和保障机制还有待跟进,把理念变为行动、把文件变为现实还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自觉地坚持党对刑事司法改革的领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引领改革,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刑事司法改革、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标准评价改革、检验改革,以敢于斗争、敢于亮剑、敢于刀刃向内的精神破解刑事司法改革的难点痛点,凝心聚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不负新时代赋予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
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提供更优法治产品
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要求,把维护司法公正、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努力为人民提供优质法治产品,化解法治需求侧和供给侧之间的矛盾。总体而言,改革成果振奋人心,效果显著,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
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的制度成就
一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不断完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首先,侦查监督不断加强,协作配合机制不断完善。在审前阶段,一方面,检察机关强化侦查监督,秉承“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监督立案撤案、纠正漏捕漏诉等侦查监督工作更加有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协作配合机制更加完善。其次,庭审实质化改革深入推进,成果显著。随着庭审改革的不断深入,疑罪从无、证据裁判、排除非法证据等现代诉讼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深度融入审判程序,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显现,规范性保障不断增强。再次,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不断加强,办案机关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良性发展。
二是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实现犯罪治理现代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几年来,经过全国检察机关的扎实推进,经过公安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此项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日臻成熟的巨大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实施,有效地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判,与被害人和解,化解纠纷矛盾,修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有效地简化办案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有效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轻重有别,繁简分流,助力庭审实质化改革;有效地分化犯罪,减少对抗,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形成和丰富了实现刑事司法和犯罪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方案”。
三是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少捕慎诉慎押是新时代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年度工作要点。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积极效应。2022年上半年,相关数据展现喜人变化:诉前羁押率大幅下降,不起诉率大幅上升,与此同时不捕复议率、不诉复议复核率等负面指标都有稳步下降,这意味着刑事强制措施得到正确适用,侦查和起诉质量稳步提升。
四是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程序出罪路径。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做实对各类企业的平等保护,最高检出台了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的检察政策。为防止对这类犯罪一放了之,一宽了之,从根源上化解企业刑事犯罪风险,又创新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研究和试点。通过实践试点,为在理论和制度上如何确定单位的刑事责任和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建立恰当的程序出罪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特点
一是刑事司法改革突出创新性。刑事司法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庭审实质化、认罪认罚从宽、涉案企业合规等改革不仅仅是办案机制创新,更意味着司法理念革新。
二是刑事司法改革坚持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的感受”是衡量司法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尺。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强调司法为民便民本质,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重视司法教育改造功能。
三是刑事司法改革彰显科学性。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重视并遵循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彰显科学性,以确保司法改革的方向正确、措施得力、事半功倍、取得实效。刑事司法改革注重科学性,主要体现在:推行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着力打造实现司法公正的责任主体,构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配套机制,完善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实现司法公开,强化司法监督,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能力提升。
四是刑事司法改革强调实践性。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强调实践性,坚持立足中国实际,强化问题意识,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努力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提升刑事司法能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权利意识和司法需求。
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的前沿展望
一是深化刑事司法改革,首要突出政治引领。深化刑事司法改革,首要是从国家发展大局出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提升刑事司法能力和质效,助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二是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更好维护宪法权威。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是刑事法律的制定依据和司法改革的根本遵循。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宪法规定的司法制度和基本原则必须得到遵守和维护。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应当以更好维护宪法权威为宗旨,以更好落实宪法规定为根本。改革方向主要包括:其一,对关涉公民人身权、住宅权、财产权、隐私权、通信权等基本权利的强制性侦查行为,应当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司法审查和令状许可制度,以保障强制性侦查行为的正确适用,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其二,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赋权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承担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进而需要在同步诉讼监督、诉讼进程调控、案件质量把关三个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探索更多元、更有效的法律监督模式。其三,应当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继续落实和增强庭审实质化,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并积极探索发挥审判对审前诉讼行为的指引与规范作用。
三是深化刑事司法改革,促进刑事司法职权的科学配置。刑事司法职权科学配置是刑事司法职权良好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司法职权配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职权运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国目前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和运行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与司法规律不符的情况,应当进一步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四是深化刑事司法改革,为数字时代提供刑事法治保障。数字时代,数字技术革新催生新类型犯罪,为刑事司法带来新挑战。同时,数字技术在司法工作中具有广阔应用前景。“两高”在司法工作智能化、数字化方面,已经作出了积极探索。
未来刑事司法改革应当科学界定信息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刑事诉讼中对信息技术运用的监督和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整体协调,有效防范数字技术冲击刑事诉讼制度的潜在风险,让数字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张天培、魏哲哲、张璁、倪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强调办案机关在各个诉讼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费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据了解,2017年10月,最高法、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份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
本期作者: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钟灵柔
先说结论,讯问笔录做完之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是可以再进行修改的。
一、什么是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而在刑事案件中,不管是正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嫌疑人,还是正在看守所拘留的嫌疑人,辩护律师在会见他们的时候,往往都会听到他们对之前的讯问笔录有异议,要么就是认为在细节上不符合他们所说的,要么就是认为他们根本没说过的话被记录下来了。
像这类去推翻之前自己供述的情形也被称为“翻供”,而在实践中,嫌疑人想要否认掉之前的供述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讯问笔录做完后还能够修改呢?
二、讯问笔录可以修改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可知,讯问笔录在做完之后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笔录中有遗漏细节语句,或者与嫌疑人所说不符,那么这时犯罪嫌疑人有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权利。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确认笔录无误后,才会在笔录的最后部分手写上“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相关的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写在最后
以上就是有关讯问笔录在做完后还能修改的法定情形。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自己在讯问过程中有着怎样的权利,或者当民警有时为了方便笔录的记载,也会用不同的语言来记载表达同样的意思,那么这时嫌疑人又能否提出修改笔录的要求呢?
实际上,在讯问中还会遇到许多上述这样法规并未写明的情况,这个时候当事人最需要的就是委托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在身边进行解释与说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期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了刑事难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有问必答。
庭立方简介:
庭立方,是一家覆盖全国的刑事律师平台。庭立方严选律师和团队,对律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统一监督,按严选标准对律师进行认证评级,让律师的专业经得起检验。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四川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转刑事律师,如何做好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