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2:33:06来源:法律常识
河南洛阳讯:(魏俊卿 王洪英)2022年7月20日晚6:30至8: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组织进行团队第56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题50: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吕晓孟律师分享,团队成员及律所其他律师参加了学习。
吕晓孟律师指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的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情形有:单位负责人为了逃避安全生产的处罚,或者担心安全事故的受伤者及家属闹事,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向相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而采取与受伤者私了的方式导致未能及时救援;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隐瞒真相,不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在事故调查部门调查时不如实陈述或虚假陈述,甚至在应急救援期间刻意逃避调查或逃匿,贻误安全事故抢救导致未能及时救援。
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与谈人李成龙律师、李瑞瑞律师以及在座的其他律师对以下问题展开讨论:1、对“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理解;2、实践中本罪主从犯的认定;3、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的情况及量刑情节的认定。
最后,魏俊卿主任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在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辩护要点进行了分析总结,并从法理出发提出两点引发大家思考:1、重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认定本罪的关键因素,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2、对构罪标准“情节严重”的界定,要注意刑法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追究。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秉承“刑事+”理念,积团队之力,对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常犯的165种犯罪及相关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潜心研究,已经形成一系列企业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能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风险排查、合规计划打造、合规培训、行政执法应对、刑事执法应对、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尽职调查、合规整改、刑事控告等合规服务,帮助企业避免合规风险,保障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编辑:马七斤 审核:霍铁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