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3:27:15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拆迁补偿公告”的相关问题。
律师解读
根据上述法律我们可以知道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采用有利于我们村民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且公告至少三十日,并且该土地征收预公告中还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等事项,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征收机关为了加快项目进度,缩短征地流程及压缩成本,往往并不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而是由村委会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拿着所谓的拆迁补偿告知书,去到农民家里,让其了解拆迁项目,安置条件,同时还会诱导我们农民签订协议。我们一定要注意没有土地征收预公告,或者征地公告那么征收行为很显然就是不合法的,而有的甚至连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没有,只是口头告或者以告知书形式告知被征收人补偿标准是多少,这都是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没有相关公告的后果:我们老百姓就不知道征收项目是什么,上级政府有没有审批,批下来多少钱是否和他们告知书说的补偿安置待遇一样,如果对补偿不满救济途径有那些,甚至征地有没有经过法定的评估程序我们都不清楚,这无疑极大的损害了我们被征收农民的权益。
征地中既没看见土地征收预公告,也没有看见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征收单位便实施征地拆迁,甚至是强拆房屋、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那我们做为弱势群体该怎么办?
首先不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为在没有相关公告的情况下,我们并不具体了解征收项目情况,擅自签订协议往往正中征收方下怀。
其次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如果征收方拒绝向我们提供相关公告,我们可以自己主动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公开,并且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的公开义务。
最后我们还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比如上一级政府、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划管理部门等。
总之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面临侵犯自己权益的情况发生,我们一定要及时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做躺在权力上睡懒觉的人,毕竟寻求法律救济也是有时效规定的。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