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3:33:04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母亲赵某系被告医院员工,按被告内部要求赵某孕期在被告处进行孕检,孕检未显示异常,赵某于2018年4月9日在被告产科住院待产,当日21时顺产娩出原告李某,诊断为新生儿脑病(缺血缺氧性),其他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缺血缺氧性心肌损害、酸中毒、应激性高血糖状态,李某先后在x市人民医院、x市妇女儿童医院、x康复医院等治疗。
二、患方观点
在分娩过程中由于医院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李某出生后窒息,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孩子脑瘫,至今卧床。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身体及智力受到伤害,生活无法自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医方观点
赔偿损失不能完全成立,对于被告方医疗行为已经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造成原告方损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被告方的医疗行为参与度30-50%之间,原告方要求赔偿全部损失200万元是建立在x医院负全部责任基础上,与事实不符,如果被告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也应该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全部赔偿责任,请法院查明事实予以判决,原告方无理请求予以驳回。
四、鉴定意见
2020年11月26日,原告之母赵某委托x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李某进行鉴定,2020年11月30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李某为缺氧性脑瘫、四肢瘫、脊柱肌瘫、发育性协调障碍,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1.3条规定,评定为一级伤残。
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4.1.2分值并《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A1有关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与不足,构成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的评定。
鉴定机构认为,怀孕生产是个复杂的过程,可有各种风险,脐带脱垂及胎儿宫内窘迫缺氧系常见并发症,产后新生儿重度窒息为严重并发症,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与脐带因素、胎盘因素、子宫因素及胎儿因素等有关联性,其原因是多因一果。
医方产前及引产前有风险告知签字,产前诊断明确,检查完善,考虑到患方脐带脱垂的形成及相关不利因素,结合医方上述诊疗行为的缺陷和不足,以及医院级别技术条件限制,综合分析,建议医方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与同等责任之间(建议参与度30%-50%为宜)。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鉴定结论可作为承担责任比例的参照依据,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虽无法认定被告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故意,仍可以看出被告在病历记载时确实存在部分不规范甚至过程缺失、与常理不符的情况,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
鉴于病历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病历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确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结合原告母亲系应被告内部规定要求在医院分娩、孕前检查正常的其他情况,本院酌定在鉴定意见确定的过错参与度基础上适当提高被告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60%。
原告损失为医疗费66525.77元、护理费3479.1元、伙食补助费180元、残疾赔偿金846580元、定残后护理费846580元、鉴定费18020元、交通费2000元、复印费104.5元,共计1783469.37元。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60%即1070081.62元。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告自出生构成一级伤残,对自身及家人均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依法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70081.6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