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4:12:3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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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办理了上百起劳动争议案件,这些案例大多非常具有代表性,可能每个劳动者在工作中都会遇到,笔者汇集有代表性的案例向大家分享,希望大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踊跃提问!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出资成立了深圳市牛人科技有限公司,由李某出任法定代表人,王某负责公司实际的经营、管理。2020年3月,由于王某经营不善,加之疫情的影响,公司持续亏损,开始多月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2020年8月,王某宣告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提前解散公司,致使公司全面停工,引发大规模员工集体抗议、上访。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介入处理后,王某仍拒绝支付员工工资并潜逃至外地。
2021年2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调查,王某因解散公司拖欠268名员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21.6万元。
判决结果
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普通劳动者遇到企业老板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形,应当立即向政府劳动部门举报,要求政府向企业下达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书面裁定,若企业老板在限期内仍然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企业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责任。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就是常说的恶意欠薪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欠薪包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等情形。行为人有上述恶意欠薪的行为,且数额较大的,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以责令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明知拖欠员工巨额工资,仍提前解散公司,经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介入后,王某仍不向员工支付所欠工资,甚至变本加厉,逃匿至外地。王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