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7:27:5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刘峰与路静是夫妻。2020年9月18日,刘峰接到路静的电话,路静说他在刘峰的车上安装了定位器,可能会爆炸。
当天中午,刘峰前往4S店拆除定位器,发现定位器已经没电。
刘峰主张认为,路静安装的追踪器,若高温会导致爆炸,从而侵犯其健康权及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刘峰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其与路静的微信记录。该记录显示:路静于2020年9月18日早上告知刘峰车上安装了定位器,并传送了定位器照片及安装位置照片。路静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路静主张,其在刘峰名下轿车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她作为配偶也有权知道车辆和刘峰的行程信息。并且在次日,路静也将该情况告知刘峰。所以客观上,路静并未得知刘峰使用车辆的位置及行程,主观上亦无侵犯刘峰隐私的故意。
一审法院判决:妻子侵犯丈夫隐私权,赔偿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本案中,尽管刘峰与路静系夫妻,但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均为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意味着二人可以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实施侵犯对方私密空间的行为,刺探、获取对方的私密信息。路静在未征得刘峰同意或事先告知刘峰的情况下,擅自在刘峰名下的车辆上安装定位器,路静虽表示是为了随时知晓车辆位置,但该车辆日常由刘峰使用,路静在确认车辆位置的同时,亦同时知晓了刘峰的行程信息,而刘峰的行程信息属于其私密信息,故路静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峰的隐私权。
路静虽主张其在安装定位器的次日就通知刘峰,但针对该主张,路静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法院对于路静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鉴于路静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峰的隐私权,给刘峰精神上造成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对于刘峰要求路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赔偿的具体金额,法院综合案件情况,酌情判定金额为2000元。
女方上诉,二审的焦点
关于夫妻身份关系应否作为侵犯隐私权的豁免理由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通过缔结婚姻而形成的夫妻身份关系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意味着夫妻一方通过缔结婚姻而取得对配偶权利完全的支配。夫或妻一方首先是法律保护的自然人个体,而后通过婚姻结合成家庭。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缔结而受到剥夺,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权利、名誉隐私等权利仍然受到民事法律最高层次的保护。路静与刘峰属于夫妻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任何隐私权利,当然,也不意味着任何一方的隐私权利在任何时候都要受到绝对的保护。通常情况下,一方目的不当,手段具有不法性,或一方虽然目的合法,但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不法性。只有基于婚姻关系在目的正当且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如夫妻一方通过申请调查取证而得到对方的隐私信息。本案中,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路静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刘峰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此即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但路静为了实现正当目的,却通过私自安装定位器的做法实现,即明显具有违法性。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其中就包括以侵害他人隐私而获得的视频资料数据,进一步体现了法律、司法解释对手段不合法而获取他人私密信息的否定评价。
律师说法:可以调查伴侣,但要用合法手段
在林律师经办的多宗婚姻家事案件中,常见的可能涉及不合法的调查手段:
1.找私家侦探跟踪拍摄;
2.去到出轨方跟第三者同居地的门口或楼道,偷装监控器
3.对方搬出去后去对方的出租屋里偷装监控器或录音器;
但是,办案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配偶无意间看到对方的手机微信里存在跟第三者的出轨记录,配偶把这些聊天记录转发给自己或者截图转发给自己,是否侵犯对方的隐私?
林律师个人认为,配偶在发现对方可能存在出轨情况时,寄希望在对方自己坦白来取得对方自认的证据,这是完全不现实的事。至于事后在诉讼中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正当手段,就对方的微信、通话记录、开房记录等进行调查取证,这在离婚案件司法审判中,也是很难做到的。
所以,对于无过错方要去证明对方出轨一事上,如果法律要求取证的合法性要求过高,导致证据无法采纳或使用,这也相对直接影响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
所以,林律师认为,在“偶然”使用对方手机过程发现的出轨聊天记录,配偶可以直接将出轨信息转发或录屏,而配偶所获得的证据,也仅限用于离婚诉讼案件中使用,此种情况下,在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即不是伪造的聊天内容),关联性(是关于男方、男方出轨一事)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合法性应当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