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6:08:31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也是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关之一。检察院依法行使刑事诉讼中的批捕、审查起诉等权力。但任何权力都是具体的人员在行使,在检察院的三级权力架构下,办理具体的刑事案件从理论上讲都是检察官在办理。但是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还有其他角色参与其中。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检察院办理具体刑事案件中都有哪些人员参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 检察院办理具体刑事案件中的主要角色有以下3种:
1、主办检察官
----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由检察长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2、独任检察官
----根据案件情况,案件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
3、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国杰律师说》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无论是主办检察官、独任检察官都应该是员额检察官,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并不要求是员额检察官。这也决定了办案的主要责任不在检察辅助人员这里,向检察院提起各种要求,还是要找办案的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