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8:23:27来源:法律常识
何天云律师: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走私冻品多是通过绕关走私方式运输入境的,这种走私链条中涉及到多个环节以及人员,其中境内运输司机便是必备一员。部分货车司机人员可能第一次从事运输走私就被海关缉私抓捕。
笔者结合之前处理的货车司机走私案件相应的情况以及走私冻品的特点,针对货车司机涉嫌走私案件应如何做出辩护做如下梳理、汇总。
辩点一:主观明知之辩
在走私犯罪中,关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多是推定明知,即行为人通过明显异常操作来认定其具有主观的明知,例如运输走私冻品船舶在相关水域关掉GPS、删除航行的相关记录等。
在笔者之前办理的类似案件中,当事人第一次出于帮助朋友忙而出去“拉私活”就被海关缉私抓捕。其在拉货过程中,虽然也发现有些异常,例如对方要求司机不准随便下车,不准随便打听运输的内容,但是其收取的运输费用未明显超出正常的运输费用。案件在律师介入后,经过梳理案件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交法律文书,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在退缴此次运费,当事人最终被取保。
辩点二:一罪还是数罪之辩护
在办理的部分案件中,货车司机运输的冻品既有来自境外疫区冻品也有非疫区的冻品。部分人认为,走私来自疫区冻品应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而非来自疫区的冻品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然后根据两种不同走私行为数罪并罚。
具有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以及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走私冻品非来自境外疫区的,若走私冻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以上十五万的,则应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针对这种情况犯罪行为,笔者并不赞同上述的观点,此类案件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一罪定罪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非疫区动物产品未经检疫合法的,禁止入境。货车司机运输的走私冻品是通过绕关走私入境,其必然没有原产地证明和相关检疫合格证书,应当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物品,因此针对走私这类冻品也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而非数罪处罚。
辩点三:主从犯之辩护
在走私冻品案件中,大多数会涉及到货主、通关公司、具体运输人员(货车司机),像单人单案的情况极少。这条走私链条中,每位人员在案件中的角色和作用必然不同,这就导致有主从犯之分。
在司法实务中,主从犯的认定是法官处理案件中的重点内容。若当事人被认定为从犯,可以对其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这也是辩护律师轻罪辩护的重要内容。
货车司机在走私链条中,其不是走私犯意发起者,走私犯罪组织者、领导者也不是走私犯罪获利者,其参加的走私活动并非走私核心环节,货车司机的运输必然是依附、从属于走私组织者、领导的走私活动。因此,在这类案件中,货车司机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辩点四:数额之辩
正如前文所述,走私冻品主要以绕关运输入境的。所谓的绕关走私是走私人员在非设立海关的岸口将冻肉运输入境。这就意味着,海关缉私部门无法和查处通关走私一样,通过对走私人员通关单据而对之前走私行为进行查处。因此,绕关走私案件中,海关缉私部门一般只能对“人赃并获”案件涉及到走私数额立案。
在实务中,办案机关也经常通过走私人员供述以挖出其之前走私的行为,根据孤证的理论,若仅有走私人员供述,也很难对之前走私行为的认定。
除了对之前走私冻品数量的审查之外,对“人赃并获”冻品数量认定也同样需要注意。海关办案人员在对现场清点司机运输冻品的数量,需要司机本人现场签字确认,若查扣清单仅是由办案人员清点签字的情形,不应予以确认或者存疑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处理。同时,走私数量以及涉案偷逃税额的认定都需要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认定,辩护律师应当根据相应法律规定予以严格审查。
因此,辩护律师在审理案件中,若存在办案机关对行为人之前走私数额的认定,应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严格审查其认定的证据是否充分。除此之外,还应对“人赃并获”走私数额及偷逃税额的依法进行审查。
在实务中,部分司机参与到运输走私冻品中,在主观上确实对走私不明知的,辩护律师应结合司机人员参与的背景,次数,收取的运费等情况综合论证,为其争取无罪。
对于货车司机确实涉嫌走私犯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则应从罪轻的角度为其辩护,其中罪数,从犯以及数额等都是重点辩点。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及核心律师何天云关于“如何为走私冻品案件中货车司机人员有效辩护?”的思考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