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找律师,如何打好名誉权纠纷官司案例

时间:2022-12-25 18:21:51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前段时间,杭州吴女士被快递小哥造谣出轨的案件引起社会的共同关注,也引发法律界对名誉权、诽谤罪的广泛讨论。恰好本团队最近承办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由袁佳存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诉讼并胜诉,现结合该案的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与大家分享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的诉讼经验。


一、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系被告Q公司的前员工。2014年9月,被告Q公司曾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主张原告周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等,后因为证据不足败诉。2020年8月,被告公司的销售负责人即另一被告黎某向公司客户发送一份《说明函》,在函件中提及周某曾担任公司研发部负责人,因价值观不正,被公司劝退,离职之后,大量恶意抄袭公司各类产品,侵犯公司专利并涉嫌不正当竞争,公司正在采用诉讼手段等内容。原告周某从部分朋友和客户获知该《说明函》后,认为被告Q公司、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Q公司、黎某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名誉侵权损失费200000元。


二、答辩要点

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证据来源合法,该证据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2、即便《说明函》真实存在,被告的发函行为系封闭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言论,未对外公开;

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并有损害后果。


三、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黎某通过发《说明函》的形式,向Q公司的特定客户沟通说明相关情况,属于正常的商业沟通的内部函件。虽然《说明函》所使用的“价值观不正”“恶意抄袭”等言辞确有不当之处,但属于被告Q公司与特定客户的内部沟通函件,并未针对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广泛发送,难以认定被告存在故意散布不当言论贬低原告人格的过错。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获取《说明函》的合法渠道,亦未能有效证明社会公众对原告周某存在负面的评价,不足以认定存在原告周某人格遭到贬损的侵害结果。原告相关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评析

从法院观点可以看出,法院在说理部分基本采纳了我们的答辩意见。

1、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应当具有公开性。

本案中,原告周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说明函》等证据,只能显示被告黎某向特定客户发送《说明函》,而并非向不特定公众发送。从形式上看,《说明函》属于被告与客户间的正常通信,属于封闭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言论。如果有证据证明系他人转发,确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应由转发人承担责任。因此被告发函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也不存在故意侵犯其名誉权的故意。

2、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及造成损害的结果应当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侵犯名誉权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属于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原告周某无法证明其获取《说明函》的合法渠道,首先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上就输掉先机;其次,其举证未能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遭到贬损的结果。因此,原告周某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诉求自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六、结语

换个思路,从原告角度来看,名誉权纠纷关键在于举证要抓住重点,即存在侵权行为、侵权故意和损害结果,以及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证明侵权行为时,要着重证实其侵权行为具有公开性、面向不特定大众;在证明损害结果时,要着重证明名誉受到减损、社会评价降低。只有掌握这种底层的诉讼逻辑,才能更高效精准地打好名誉权纠纷的官司。


如何打好名誉权纠纷官司?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打官司 刑事案件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找律师可靠吗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