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14:55:06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摘要
2020年1月1日,A供应链公司与B工厂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供应链公司向B工厂采购1台机器设备,总价款1000万,且在A供应链公司未足额付款前,B工厂保留对设备的所有权。
当日,A供应链公司向B工厂支付200万货款;B工厂向A供应链公司交付了设备,并在设备上粘贴了“所有权保留”显著标记,同时在发票上批注“货款未付清,所有权保留”,但却未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
2020年2月1日,A供应链公司将该机器设备抵押给C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融资800万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贷款到期后,A供应链公司无力清偿,C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C银行对此该设备享有抵押权,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工厂知晓此事后,以“A供应链公司欠付800万货款,B工厂仍保留所有权”为由,提起了第三人参加之诉,请求法院:确认B工厂对该设备享有所有权。
对此,C银行则认为:A供应链公司虽然构成无权处分,但B工厂未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因此C银行善意取得对该设备的抵押权。
二、案件争议
C银行是否善意取得对该设备的抵押权?
三、律师评议
1、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以前,出卖人对标的物仍然保留所有权,条件成就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而可知,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功能化”为担保权,不再是《民法典》物权编意义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内涵更接近于动产抵押权这一定限物权,且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即便如此,所有权保留具有一定特殊的,也不能完全等同于抵押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故而可知,动产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C银行若要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两个要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及“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有观点认为,因抵押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故而不需具备“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要件)。
4、C银行在接受抵押时是否善意呢?
成功律师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该履行更多的审查义务,不仅要审查抵押物是否存在所有权保留登记,还需适当扩大审查范围,重点审查:发票上是否存在异常背书或批注、标的物上是否留存异常标记。
而本案,C银行若在事前审查发票或赴现场勘察标的物,则不可能不知道该设备上存在“所有权保留”的权利限制。故而,C银行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主观存在过错,即便B工厂未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C银行也不构成对该设备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5、假设C银行善意取得了该设备抵押权,则该设备上既存在“所有权保留(800万)”,也存在“抵押权(800万)”,两个权利发生冲突,如何确定保护的顺位呢?考虑文章篇幅不做展开,欢迎大家在后台留言告知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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