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14:53:04来源:法律常识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白某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监督。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白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了车牌号码为桂CXXXX5的小汽车,后白某驾驶该车辆从桂林市行至柳州市鹿寨县,次日从鹿寨县驾车返回桂林。当天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驾车到其租住的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住所楼下,其停放好车辆后下车,随即被蹲守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白某用于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974.1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混合物净重6.63克。
被告人白某被抓获后,公安民警随即又在白某租住的位于桂林市内的四个住所共计查获白某用于贩卖的毒品氯胺酮净重16458.94克,甲基苯丙胺净重326.05克,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混合物净重58.49克,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混合物净重15.05克,四氢大麻酚净重1.27克。
2017年12月4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白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白某判处死刑的刑事判决。
【广西禁毒办】
来源: 中国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