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8:42:22来源:法律常识
9月13日,广州市司法局官方账号披露的一桩普法案例登上了热搜,由于案情实在太过引人愤怒,瞬间引发了网友的讨论。
案例里的当事人张女士年已29岁,但她从2岁起就被父母送到姑姑家居住,之后父母很少联系她也始终没把她接回家,给出的理由是家里经济条件不好,但实际上还给她生了个弟弟。
张女士长大后进入社会、事业有成,因为感念姑姑的养育之恩,便出钱给姑姑家的表弟买了房。结果这一举动顿时引发亲生父母的不满。
给表弟买房,也应该给亲弟弟买房!父母的要求一经提出,张女士就明确拒绝,再三表态自己不会给亲弟弟买房。
眼看女儿油盐不进,父母一怒之下干脆将张女士告上法庭,向她索要50万元赡养费。
最终,法院判定,儿子作为成年人,父母不应将买房压力冠以抚养、赡养之名附加给张女士。考虑到张女士父母有退休金收入足以安享晚年,而张女士从小由姑姑收养,原告未尽到父母抚养的义务,被告所需要给付的赡养费应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原告酌情商定。
也就是说,张女士固然是没有义务给弟弟买房的,但她仍然要给父母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哪怕父母将她从小寄养在姑姑家,不闻不问20多年。
即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案例中的父母主张张女士行使子女赡养权利,其实张女士本也可以主张行使父母抚养自己的权利,只是可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之后双方约定的赡养费数额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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