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20:51:01来源:法律常识
转自刑事备忘录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向东,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安徽省望江县人,本科文化,2008年5月至2016年8月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副科级审判员,其中2015年7月任望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任望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正科级审判员;2017年9月任望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正科级审判员、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至案发,住望江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望江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26日被太湖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7月4日被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常长生,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向东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皖082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向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期间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被告人陈向东受贿的事实
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向东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595801元、购物卡61500元、加油卡11000元以及价值9839.04元的黄金首饰。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7月2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徐某1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起诉安徽省绩溪县安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立案,该案由被告人陈向东承办。徐某1为了得到陈向东在该案件中的关照,于2009年9月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人民币20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
2.2011年8月2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章某2等四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曹某1一案立案,该案由被告人陈向东承办。曹某1为了得到陈向东在该案中的关照,于2011年年底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2017年8月3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聂某2依据(2017)皖0827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7年9月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虞某2依据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曹某1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在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的关照,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送给陈向东人民币100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
3.2011年9月1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胡某2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王某2、杨某2、江西省彭泽县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一案立案,该案由被告人陈向东承办。杨某2为了得到陈向东在该案中的关照,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送给陈向东10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4.2012年8月2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张某2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袁某2、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望江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一案立案,该案由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承办。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望江分局办公室副主任洪某2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在该案中的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5.2015年7月1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方某2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2、蔡某2、蔡某3一案立案;2016年4月2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方某2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蔡某2、赵某2、蔡某3一案立案;2016年7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方某2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2、余某2一案立案,以上案件均由被告人陈向东承办。方某2为了得到陈向东在案件中的关照,于2016年5月的一天,在合肥市万豪宾馆送给陈向东人民币20000元;于2016年8月在望江县陈向东车上送给陈向东人民币50000元;于2016年11月在望江县钟楼附近陈向东车上送给陈向东人民币50000元,以上款项,陈向东均予以收受。
6.2016年6月3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吴某3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聂某3、吴某4一案立案,该案由被告人陈向东承办。吴某3为了得到陈向东在该案中的关照,于2016年7月份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人民币20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
7.2015年10月2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朱某2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李某2、夏某2、丁某2、叶某2、安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一案立案,该案由被告人陈向东承办。朱某2为了得到陈向东在该案中的关照,于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在望江楼饭店门口送给陈向东1000元超市购物卡。
8.2017年5月17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李某3依据(2016)皖0827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某3、汪某2及望江县利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10月21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李某3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1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某3、方某4、杨某3、范某3、方某5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李某3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在执行案中的关照,于2017年10月的一天,在陈向东回家的路上,送给陈向东1000元超市购物卡;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送给陈向东1000元超市购物卡;于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来到陈向东家中,送给陈向东人民币2000元,陈向东均予以收受。
9.2017年11月7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商某2依据(2017)皖0827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汪某3、望江县利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商某2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在该执行案中的关照,于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来到陈向东家中,送给陈向东人民币20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
10.2017年10月2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徐某2依据(2014)望民一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金某2、高某2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金某2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在该执行案中的关照,于2017年年底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2017年7月25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7)皖0827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望江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一案立案。望江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某2为了感谢被告人陈向东在该执行案中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陈向东5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
11.2016年12月1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姜某2依据(2016)皖0827民初20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饶长生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姜某2的代理律师袁某3为了使该案能够顺利执行,于2017年11月份的一天,以出差费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被告人陈向东人民币30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
12.2015年1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望**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4)望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3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3月2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庆庆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3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11月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2016)皖0827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3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4月2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依据(2014)望民申担字第00033—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3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余某3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在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的关照,于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在合肥市高新区附近送给陈向东一张余额为163926.32元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卡号62×××88),陈向东收到该银行卡后,于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17日期间,通过取现、钱盒App刷卡、POS机刷卡的方式将该银行卡内的162701元取出自用。
13.2017年12月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曹某2依据(2016)皖0827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望江县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望江县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余某4为了该案件执行中能够得到被告人陈向东的关照,于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人民币30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
2017年10月2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徐某2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柯某2、余某4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9年1月2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冻结了余某4在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2018年5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依据(2017)皖0827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先珍、余某4的财产。余某4为了能够解除对其账户存款的冻结,同时希望被告人陈向东能够帮助其协调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之间的执行事宜,于2019年2月份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人民币100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
14.陈向东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安徽宝宏拍卖服务有限公司承揽了望江县人民法院的部分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安徽宝宏拍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2的爱人张某3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在其公司业务上的关照,于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送给陈向东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人民币3000元。以上款项,陈向东均予以收受。
15.2015年8月2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周某2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望江县创欣服装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周某2为了该案件的执行能够得到被告人陈向东的关照,于2018年1月以及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两次共计送给陈向东人民币20000元,每次10000元,陈向东均予以收受。
16.2017年6月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方某6依据(2016)皖0827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某3、江某2、李某4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方某6为了该案件的执行能够得到被告人陈向东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附近送给陈向东人民币100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
17.被告人陈向东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安庆市皖江网络拍卖信息服务中心承揽了望江县人民法院部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安庆市皖江网络拍卖信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熊某2为了得到陈向东在其公司业务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2000元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18.被告人陈向东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朱某2为了得到陈向东在这些执行案件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人民币20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安庆市立医院,送给陈向东母亲1600元,陈向东在场并知情;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人民币20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
19.2018年1月2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华信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依据(2018)皖0827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望江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望江县的土地中价值6169730元部分的执行案件立案。望江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黄某2为了被告人陈向东能够帮助望江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反担保的方式达到对该宗土地的解封,于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人民币10000元;随后的一天,黄某2又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附近,以出差费的名义,送给陈向东人民币3000元。以上款项,陈向东均予以收受。
20.被告人陈向东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孙某2为了得到陈向东在这些执行案件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21.被告人陈向东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望江县新华村镇银行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望江县新华村镇银行行长陈某2为了得到陈向东在这些执行案件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陈某2的安排下,望江县新华村镇银行工作人员沈某2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15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22.2016年3月2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庆庆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3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3月2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庆庆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3、姚某3、张某4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安庆庆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2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在执行案件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和公司工作人员何小六一起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23.2016年3月1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徐某2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12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望江县长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望江县长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4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在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的关照,委托该公司法律顾问周某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家,送给陈向东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24.2017年1月1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6)皖0827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3、徐某3、望江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7年7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黄某3据(2016)皖0827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3、徐某3、望江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望江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3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在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送给陈向东价值9839.04元的黄金首饰,陈向东予以收受。
25.2017年2月6日,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6)皖0827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严某2、徐某4的财产,2018年6月1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案件立案。严某2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陈向东的帮助,使其和徐某4的银行账户不被冻结,于2018年5月的一天,在望江县超宇广场附近送给陈向东人民币200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
26.2018年1月23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王某4因挂靠合同纠纷起诉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作出(2017)皖0827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王某4的合伙人王某5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对即将进入执行的该案件的关照,于2018年4、5月份的一天,在望江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附近送给陈向东30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2018年7月1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王某4依据(2017)皖0827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王某5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8月的一天,在陈向东办公室楼下,以出差费的名义送给陈向东人民币50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
27.2015年8月2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周某2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望江县创欣服装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1月3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案件作出执行裁定。望江县创欣服装有限公司股东林某2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5月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180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28.2015年10月2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依据(2015)望民申担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宏艺工贸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安徽省宏艺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龙某2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在这些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5月份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29.2016年11月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依据(2016)皖0827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港申飞进出口有限公司、彭某2、秦某2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9月27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2017)皖0827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傅某2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9月9日,经陈向东介绍王某5租用了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厂房用于停放执行案件的涉案车辆。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2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在执行案件中的关照,同时感谢陈向东帮助介绍王某5租用其公司厂房,于2018年6月份的一天,在望江县送给陈向东6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于2018年7月的一天,在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办公室楼下,送给陈向东人民币100000元、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分三次共送给陈向东人民币40000元、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傅某2办公室送给陈向东5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以上共计140000元现金、11000元加油卡,陈向东均予以收受。
30.陈向东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望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该公司诉讼代理人姚某4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在这些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6月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30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31.2017年10月,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买的方式获得望江县人民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望江县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程某3为了被告人陈向东能够帮助其公司顺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于2018年6月左右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10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32.2016年9月5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胡某3依据(2016)皖0827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潮某5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7年10月2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徐某2依据(2016)皖0827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潮某5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9月左右的一天,潮某5在安庆市立医院,以看望被告人陈向东母亲的名义,送给陈向东人民币2000元。
33.2018年8月2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柯某3依据(2018)皖08民终1332号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柯某3为了被告人陈向东能够帮助其顺利拿到执行款,于2018年9月的一天,在望江县,送给陈向东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34.2019年5月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依据(2018)皖0827执40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赵某3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2×××31)账户进行冻结。赵某3为了被告人陈向东能够帮助其将该账户进行解冻,于2018年10月的一天,在望江县开发区“市隐饭店”附近送给陈向东人民币200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2018年10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赵某3该银行账户进行了解冻。
35.2016年10月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周某4依据(2016)皖0827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市天佐车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源耀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4为了案件能够顺利执行,以支付执行局出差费用的方式交给其代理律师周某10000元,周某将其中的7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被告人陈向东,并委托陈向东尽快办理该案件的执行,陈向东予以收受。
36.被告人陈向东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5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对其公司在这些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11月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40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37.2017年11月,望江县人民法院对余某5依据(2014)望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6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12月,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汪某6、汪某5、望江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一案中望江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太华公路西侧的某房产、土地进行拍卖。望江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余某5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对其执行案件的关照以及对望江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的某房产、土地评估、拍卖中的关照,于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在望江县“市隐饭店”院内陈向东车上,送给陈向东5000元超市购物卡,陈向东予以收受。
38.2018年,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部分被执行人车辆的执行案件立案。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汪某7为了感谢被告人陈向东在这些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12月的一天,在望江县开发区“市隐饭店”附近,送给陈向东人民币50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于2018年12月的一天,通过虚开涉案车辆评估费发票的方式,将从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报销的1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送给陈向东,陈向东予以收受。
39.被告人陈向东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合肥中财拍卖有限公司承揽了望江县人民法院的部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合肥中财拍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6为了能够得到陈向东的关照,更多承揽望江县人民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业务,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望江县国际大酒店附近的公路旁,送给被告人陈向东人民币30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
40.被告人陈向东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宋某2有多个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宋某2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向东在这些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向东办公室,送给陈向东超市购物卡2000元,陈向东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物证超市购物卡、石化加油卡、黄金首饰等物品,证实系被告人陈向东收受贿赂的财物。
2.涉案民事、执行案件材料、营业执照、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陈向东是涉案相关案件承办人或者部门领导。
3.证人徐某1、曹某1等人的证言,证明徐某1、曹某1等人为了在案件审理、执行等过程中得到陈向东关照,向陈向东送财物共计678140.04元的事实。
4.被告人陈向东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2009年至2019年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徐某1、曹某1等人财物共计678140.04元的事实。
二、被告人陈向东挪用公款的事实
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陈向东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望江县人民法院公款1065000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仍有915000尚未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买的方式获得望江县人民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望江县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2017年10月27日至12月19日期间,望江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分五次将竞买保证金及购买土地的款项共计5100万元汇入望江县人民法院账户。2017年12月12日、12月29日,被告人陈向东安排执行局内勤李某1以支付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款以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名义,从望江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分两次分别领取了378000元、622000元。
⑴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向东以支付舒美特案件执行款的名义,从李某1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378000元,并出具了收条。李某1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款项转入陈向东个人账户,当天陈向东通过取现及转账的方式将其中的138528.46元用于归还其在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截至案发,该378000元未归还。
⑵2018年1月4日,被告人陈向东以支付舒美特案件执行款的名义,从李某1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197000元,并出具了收条,次日,李某1通过转账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分别将167000元和30000元现金交给陈向东,当天陈向东又将30000元现金交给李某1用于垫付执行局日常支出。陈向东将其账户中的336200元转至其宁波银行账户,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截至案发,该167000元尚未归还。
⑶2018年1月,被告人陈向东的妹妹陈某1及妹婿李某2向陈向东借款160000元用于偿还贷款,2018年1月16日陈向东安排李某1从其保管的公款中转账160000元至李某2宁波银行账户,陈向东向李某1出具了该款项的借条。截至案发,该160000元尚未归还。
⑷2018年5月4日,被告人陈向东以司法救助的名义向李某1出具了80000元的借条,当天李某1将其保管的公款中的80000元转账给陈向东,陈向东收到该款项后,将款项中的70000元分别转账至其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工商银行其个人账户,截至案发,该80000元尚未归还。
2.2018年5月被告人陈向东安排潘某接替李某1,从事收取、保管执行局执行款工作。2018年5月16日李某1将其保管的1450869.02元执行款转入潘某个人账户。
⑴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陈向东以借款的名义从潘某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30000元,潘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款转入陈向东个人账户,陈向东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截至案发,该30000元尚未归还。
⑵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陈向东以借款的名义从潘某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20000元现金,陈向东将该款用于个人投资及消费。截至案发,该20000元尚未归还。
⑶2018年9月被告人陈向东妹妹陈某1向陈向东借款150000元用于买房,2018年9月6日陈向东安排潘某从执行款中向其妹妹陈某1账户转账150000元。2019年3月29日陈某1将该款归还了潘某。
⑷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陈向东以借款的名义从潘某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30000元现金,陈向东将该款用于个人投资及消费。截至案发,该30000元尚未归还。
⑸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向东以借款的名义从潘某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20000元,潘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款转入陈向东个人账户,陈向东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及还债。截至案发,该20000元尚未归还。
3.2017年7月5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曹某2依据(2017)皖0827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姚长春、姚某财产的执行案件予以立案。2018年2月15日被执行人姚某将执行款中的30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陈向东,陈向东收下后未将该款上交执行局内勤,也未将该款上交县法院执行款账户而是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还债及消费。截至案发,该30000元尚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安徽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卷宗、安徽富春拍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徽富春拍卖有限公司承接望江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拍卖业务资料、大额支付来账凭证、望江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解交材料、标的款解交申请表、领条、借条、李某1个人邮储银行交易流水、个人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潘某个人工商银行交易流水、潘某、李某1望江县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流水、执行局庭内开支材料、陈向东名下望江县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交易流水、钱杏枝在新华村镇银行贷款材料、檀某个人新华村镇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陈某1个人招商银行、工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姚某执行案卷材料、情况说明、开户许可证、执行工作管理监督具体规定、执行款物管理办法等书证,证实陈向东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65000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仍有915000尚未归还。
2.证人李某1、潘某、疏某2、檀某、陈某1、李某2、姚某、杨某1、曹某2、甘某的证言,证明陈向东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事实。
3.被告人陈向东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明其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执行款共1065000元归个人使用的事实。
三、被告人陈向东民事枉法裁判的事实
1.被告人陈向东在主审望江汇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望江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民事枉法裁判的事实。
望江汇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将望江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赵某诉至望江县人民法院,该案原告望江汇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原告代理律师周某;被告赵某系望江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两被告共同代理律师王某2、檀某2。原告诉称被告自2012年至2015年间多次向其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后经多次催款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5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7年5月10日又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95513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该案由陈向东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汪某、杨某4担任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被告人陈向东在审理该案期间,徇私情、谋私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并未补交诉讼费,在原告既没有办理缓交减交手续,也没有催缴诉讼费的情况下,未按照法律规定将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明知原告代理律师周某是其妻弟的情况下,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合议庭没有合议的情况下,就将案件制判、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在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借款项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八款之规定,接受他人请托及原告方的财物。
二审请求情况
2018年2月2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827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望江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赵某偿还原告望江汇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7112778元;案件受理费74486元,由被告望江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赵某负担61589元,原告望江汇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897元。案件判决后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皖08民终2339号裁定,裁定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880号判决,将该案发回望江县人民法院重审。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皖0827民初77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该案中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皖08民终1118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被告人陈向东在主审潮某5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民事枉法裁判的事实。
2017年5月18日,原告潮某5诉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原告潮某5要求被告金某偿还借款8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代理律师周某,被告代理律师杨某4。该案由陈向东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与审判员杨某5、代理审判员杨某3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被告人陈向东在审理该案期间,徇私情、谋私利,向潮某5推荐其妻弟周某作为该案代理律师,要求原告潮某5支付诉讼费和代理费30000元给周某,让周某留下5000元作代理费,余下25000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并指使周某采取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规避诉讼费的交纳,其在为潮某5代缴2300元诉讼费后又让周某按该案的原标的增加了诉讼请求,但其并未及时将原告的诉讼费用补交至法院,而是将剩余的22700元用于其个人消费。陈向东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明知原告代理律师周某是其妻弟的情况下,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合议庭没有合议的情况下,就将案件制判、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在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陈向东还接受潮某5的吃请和财物,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八款之规定。
2017年11月1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以(2017)皖0827民初103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某偿还原告潮某5借款80万元;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金某负担。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以(2018)皖08民终1268号判决书判决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并驳回潮某5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望江汇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望江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卷宗、二审卷宗、重审卷宗材料,潮某5诉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二审案卷材料、潮伟中国银行账户明细、周某名下工商银行、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细、陈向东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专用收据,证实上述两个案件的审理情况,陈向东系两个案件承办人,其妻弟周某系两个案件原告方代理律师,以及陈向东通过周某转账收到25000元。
2.证人周某、杨某2、杨某3、汪某、杨某4、王某1、陈某2、史某、任某、徐某2、金某、王某2、肖某、潮某5、叶某、产某2、鲍某、赵某的证言,证明陈向东在担任望江汇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望江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潮某5诉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主审法官时,徇私情谋私利,故意违背回避制度、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进行枉法裁判,并接受原告方的吃请和财物的事实。
3.被告人陈向东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证明陈向东在主审望江汇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望江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潮某5诉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徇私情谋私利,接受原告方的吃请和财物,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进行枉法裁判的事实。
四、其他事实
1.2019年2月12日,根据望江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农业委纪检监察组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庭)局长(庭长)陈向东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该委成立核查组对该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初步核实过程中,发现其涉嫌收受陈某3、檀某3贿赂的问题。2019年3月28日,望江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对陈向东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并由办案人员将陈向东从望江县人民法院带至安庆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陈向东收受陈某3、檀某3贿赂问题不属实。在留置期间,陈向东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和挪用公款的大部分事实。
2.陈向东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系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向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供陈向东在主审望江汇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望江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民事枉法裁判的线索,后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该线索,在审查线索期间,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又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供陈向东在主审潮某5诉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线索。2019年4月8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对两起线索进行初查,2019年5月23日决定对陈向东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侦查。2019年6月17日对陈向东进行讯问,陈向东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3.2019年3月28日,望江县监察委员会扣押陈向东车牌为皖H×××××的别克轿车一辆;2019年4月1日,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冻结陈向东徽商银行账户存款71368.65元、陈向东妻子周某5徽商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经核实,至2019年12月6日余额为155129.46元);2019年4月2日,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冻结陈向东望江农商银行账户存款35262.90元;被告人陈向东通过家属向办案机关退缴赃款289550元。2019年12月11日,陈向东亲属代其向法院退缴赃款968765.64元。
上述事实,有望江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留置申请书、安庆市监察委员会批准留置决定书、望江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业务凭证、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陈向东的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望江县组织部关于陈向东的任职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向东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8140.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向东在担任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1065000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仍有915000元尚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向东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私利,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作出枉法裁判,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告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向东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且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向东在民事枉法裁判罪中,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经原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以被告人陈向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
望江县监察委员会冻结被告人陈向东徽商银行账户存款71368.65元、望江农商银行账户存款35262.90元,被告人陈向东妻子周某5徽商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经核实,至2019年12月6日该户余额为155129.46元),被告人陈向东亲属退缴并暂存于太湖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289550元,向本院退缴的赃款968765.64元,共计1520076.65元,其中915000元发还望江县人民法院,605076.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购物卡共计104张,合计金额61500元,加油卡3张(剩余金额1724.35元),价值9839.04元的黄金首饰一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向东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陈向东在二审中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并愿意缴纳罚金,请二审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罚金数额过高,请二审对陈向东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一审判决列举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属实。二审中上诉人及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向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8140.04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陈向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65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陈向东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陈向东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陈向东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罚金数额过高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热烈
审判员张跃
审判员王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琳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