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8:07:29来源:法律常识
隐瞒事实导致案件再审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要罚款,还要赔偿对方的律师费。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建立我省首个非诚信诉讼律师转付机制,并对一起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意隐瞒公司已注销事实导致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进行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一罚款5万元,连同承担原告方再审律师费5000元。
宁波的俞先生因为想从事汽车环保尾气治理工作,经人介绍找到被告鄞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要求俞先生接受培训,还要求他在培训结束后购买公司的治理清洗设备一台。随后,俞先生向该公司转账支付培训费5000元、设备押金5万元。
俞先生曾派人前往该公司培训,但最终未购买清洗设备,因此要求公司退款,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一向俞先生退还了设备款1万元后,没有再退款,于是俞先生起诉至鄞州法院。俞先生说,培训期间,他发现该公司的设备没有生产许可证和发票,多次要求该公司提供合格设备,但对方迟迟不能提供才要求退款。
2019年11月,鄞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鄞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俞先生设备押金4万元。今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却发现被告公司在判决前已注销,因此无法执行。
今年4月,鄞州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俞先生请求判令被告公司股东黄某一、黄某二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定代表人黄某一故意隐瞒公司注销情况导致案件再审,应承担原告再审聘请律师费5000元。
经审查,该案于2019年1月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公司诉讼代理人胡某(法定代表人黄某一妻子)参与了庭审,当时被告公司尚未注销。2019年3月,被告公司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于2019年5月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载明:公司注销后,一切债务均由公司股东黄某一、黄某二承担;清算小组成员为黄某一、黄某二、胡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一、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此后均未向法院如实陈述注销事宜,也未通知原告。
2019年9月第二次庭审时,胡某仍以公司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向黄某一调查了解案情时,黄某一仍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居,故意隐瞒公司注销事宜。
鄞州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被告公司应当返还设备押金4万元事实清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黄某一、黄某二在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应由黄某一、黄某二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股东兼原法定代表人黄某一未向法院如实陈述注销情况,导致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故支持俞先生要求判令黄某一承担再审增加的律师费诉请,同时依法作出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