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22:40:38来源:法律常识
一笔香港借款纠纷
却在内地打起官司
2018年8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涉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香港惠利公司起诉三名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据了解,香港惠利公司是一家具有金融放贷资质的财务公司。2015年2月,惠利公司借款给刘先生及母亲黄女士时,要求刘先生的妹妹,也就是黄女士的女儿作为担保人,三人一起借款9万5千元港币,并签有贷款合约,合约里注明了年利息是46.8%。
借款之后,刘先生偿还了部分利息,就没有继续偿还。经多次追款无果,惠利公司决定向广州越秀法院起诉。那么在香港发生的借款行为,被告三人也都是香港居民,惠利公司为什么要千里迢迢到广州来打这场官司?
据原告惠利公司代理律师李龙畅介绍,由于刘先生在借款时,曾声称要用位于广州越秀区的一套房子来抵押,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不仅如此,原告惠利公司还了解到,内地法院有一系列的强制执行措施,例如限制出入境和高消费等,而香港没有,并且刘先生经常在内地居住,所以他们认为在内地起诉更有希望追回借款。
广州越秀法院立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这个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刘先生在越秀区的房产早已经在欠款期间出售了。
越秀法院李文君法官告诉记者:“在诉讼财产保全的时候,我们就在内地查到并冻结了被告刘某的一个银行账户。根据内地法律规定,被告有可供扣押财产在内地的话,我们也是有管辖权的。”
随后,案件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和被告刘先生等三人参加了诉讼。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法律适用,那么这起发生在香港公司与香港居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应该适用哪里的法律进行审理呢?
李文君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原告是在香港设立的公司,三位被告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另外涉案的贷款合约签订地、履行地都在香港,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香港法律是跟本案是最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此应该适用香港法律来审理此案。
域外法律的查明
法律规则的衔接
据李文君法官介绍,该案适用不同的法律,意味着判决结果的截然不同。首先,对于借款合同约定的46.8%的利息,如果是按照内地法律来看,利息标准是非常高的,但香港法律就有着不同于内地法律的规定。
据了解,在香港地区如果持有放贷人牌照资质,相当于内地的金融牌照,是具有金融贷款资质的,贷款利息在60%以内是合法,60%以上属犯罪,本案中46.8%的利息是在香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法庭上,被告刘先生对借款95000元没有提出异议,但是他却说自己已经还款了,同时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不过,原告香港惠利公司就指出,转账的收款人是一个个人,并不是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而且刘先生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是委托这一个人来收款。
之后被告刘先生又提出,这笔发生在2015年2月份的借款,到法院起诉时已经超过整整三年,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异议。
据了解,内地民事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那么香港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这宗发生在香港的高息借贷纠纷,是否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追回呢?
欲知详情,敬请收看今晚10点《法案追踪》系列报道《湾区睇法》——“香港的高息借款之诉”。
撰稿 | 晓钰
编辑 | 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