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03:08:09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因本案于XX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经审理查明,XX年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武汉市新洲区某某街环境卫生管理所垃圾转运站内操作装载机清理垃圾时,在未查明车后方情况下,倒车时将正在捡拾垃圾的被害人秦某撞到并碾压。事故发生后,肖某某等候在案发现场,秦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同日15时许,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殁年78岁。当日16时许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武汉市新洲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符合系被铲车碾压并倒地磕碰后严重颅脑损伤、左侧肢体损伤大出血而死亡。同月7日,肖某某、某某街环境卫生管理所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肖某某和某某街环境卫生管理所分别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27万元(均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随后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肖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死亡医学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劳务合同、接受证据清单、办案说明、装载机合格证复印件,装载机照片,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证人方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操作装载机清理垃圾时,因疏忽大意,在未查明后方情况下贸然倒车,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肖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笫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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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备注: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