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1:42:32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合规对于企业而言价值有三,一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二 是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三是获取司法上的刑罚激励。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因篇幅所限在这里不赘述,本文只谈刑罚激励的获取。
刑事合规中的刑罚激励,简单的说就是对建立有效刑事合规的企业比没有建立有效刑事合规的企业在刑事责任承担时所能获取的优势。自20世纪90年代美国率先引入企业合规机制以来,美国检察机关会根据涉嫌犯罪的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对其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中,法院会根据被起诉的企业是否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来决定是否对企业加以定罪、处罚,或者在完成定罪程序之后,进一步决定是否对其减轻刑事处罚。同时,美国还确立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DPA)和不起诉协议制度(NPA),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根据其建立合规计划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达成这些和解协议,并通过建立考验期,责令企业缴纳高额罚款和建立或完善合规计划,以换取考验期结束后对案件的撤销。由于建立或完善合规计划可以获得撤销案件的结果,并免受牢狱之灾,因此,涉案企业在建立合规计划方面具有强大的动力。
近几年,我国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合规的法律性文件,刑事合规中的刑罚激励虽未明文界定,但也散见于相关制度及法律条文之中或与之相联系。如: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刑诉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晰了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之间的联系。如意见指出,对于从宽幅度的把握,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先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虽然认罪认罚不等于企业刑事合规,但企业刑事合规的有效开展,为企业及相关人员对涉案性质及时做出了分析、判断,这有利于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对案件的发展和走向作出最快、最好、最精准的选择,便于获取最大的合法利益。即刑事合规中的风险识别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奠定了智力基础。
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和变更用专节予以表述,其中19条、20条、21条浓墨重彩,意义深远。一方面将认罪认罚作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同时将“社会危险性”作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实现取保候审的重要条件。“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和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社会危险性”的表述,首要条件就是“再犯可能性”,显而易见的是“再犯可能性”的大小和有无与一个企业是否有效刑事合规的建立密切相关,因为有效的刑事合规不仅可以识别犯罪,同时还可以帮助企业通过建章立制、优化管理等方式减少或杜绝犯罪的发生,有效的刑事合规让“再犯可能性”的不可能显而易见,让“社会危险性”的有无及大小有了事实支撑,让律师的意见有了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让评判者的判断有了切实可行的对比、参照。如此,就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拘留、不被批捕、不被起诉以及从轻处罚等创造了可能。
另外,无论申请取保还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均需要特定的条件及必要的证据支持,在案发前专业律师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的获取和及时固定,是实现其不被羁押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有利因素之一,而这些也是专业律师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维护企业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应有之意。
笔者认为,目前的法律规定已经为刑事合规中的刑罚激励创造了制度性的条件,这就需要刑辩律师在为企业作刑事合规的时候,不仅仅要通过识别犯罪建立相关预警、提出意见,同时还要拿出具体解决问题方案,通过建章立制避免犯罪的再次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将其危害降到最低,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刑罚奠定轻缓处理的基础。
有效的刑事合规,仅仅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是远远不够的,这不能很好的提高企业刑事合规的积极性、主动性,只有刑事合规与刑罚激励真正有效结合才是企业推动刑事合规的动力源泉,这需社会各界对此关注、研究、探讨,更亟需立法予以明确、完善。
律师简介
曹德全律师,大成中国区高级合伙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执委会委员。河北省律师协会涉黑恶犯罪辩护及代理委员会秘书长,大成刑辩学院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腾讯·大燕网特约评论员。获得第一届“大成杯”模拟法庭刑事组总决赛“最佳辩手”称号,承办的祝周斌无期改无罪案件获得第四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之一,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恶犯罪的辩护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