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刑事律师,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时间:2022-10-24 19:47:05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张某某自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担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该县几个镇的部分住户在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后,先后自行申请或持有与他人私下签定的《土地转让协议书》等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面申请。张某某未作详细审查,在申请书上批示,派该局地籍股工作人员调查后,先后在163份《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合计71.587亩集体土地上建成的宅基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对未经依法征收、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非法变更土地性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发证行为是经县主管领导签字审批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对县政府予以审批的30宗(13.321亩)土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提出的被告人在发证过程中不具有决定权及被告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明知违法而批准的故意,也达不到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某虽然只具有发证审核权,不具有审批权,但因其行为导致违法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发证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于刑事处罚。


李振斌律师日读经典

《道德经》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古之所谓曲则全者,岂虚言哉!诚全而归之。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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